纷一案作出判决: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对德正资源持有的霍煤鸿骏的43,890万股权,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13.2亿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请说明上述判决若执行对标的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并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关于诉讼1、霍煤鸿骏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险纠纷案
本案系霍煤鸿骏通过诉讼追缴已发生的损失,所涉及的损失金额已100单项计提坏账准备。若本案败诉,霍煤鸿骏不会额外产生较大的损失或费用,不会对本次重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霍煤鸿骏诉交行青岛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15年7月,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霍煤鸿骏于2014年5月31日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并将德正资源在霍煤鸿骏所享有红利用以抵偿其对霍煤鸿骏的债务。相关债务抵偿完毕后,德正资源目前所享有的剩余股利为
1,512.36万元。同时,蒙东能源已出具相关承诺,若因本案对霍煤鸿骏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按本次交易的持股比例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若本案败诉,霍煤鸿骏不会额外产生较大的损失或费用,不会对本次重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霍煤鸿骏诉青岛鸿途物流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本案系霍煤鸿骏通过诉讼追缴已发生的损失,本案涉及的款项已于2015年在对德正资源的分红款中予以抵消。若本案败诉,霍煤鸿骏不会额外产生较大的损失或费用,不会对本次重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通辽市电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霍煤鸿骏返还商品款案
本案中霍煤鸿骏为第二被告,已向第一被告支付了工程价款,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若本案败诉,最终付款责任应由第一被告承担,不会对本次重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贾道龙诉霍煤鸿骏返还工程款案
本案中霍煤鸿骏为第二被告,已向第一被告支付了工程价款,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若本案败诉,最终付款责任应由第一被告承担,不会对本次重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针对上述相关未决诉讼,公司已在重组预案之“重大风险提示”、“第八章风险因素”之“九、标的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相关风险”进行风险提示。经核查,律师认为:霍煤鸿骏已经完整披露了截止本回复出具日的全部重大未决诉讼。
二)若青岛中院对德正资源、陈基鸿等与交通银行青岛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执行对标的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并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若对原股东德正资源所持霍煤鸿骏13.30的股权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霍煤鸿骏的股权结构可能会出现一定变动,但其控股股东仍为蒙东能源。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蒙东能源持有霍煤鸿骏51的股权,此部分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纠纷,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
条第四款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案判决执行可能会导致霍煤鸿骏股权结构发生变动,但其控股股东仍为蒙东能源;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蒙东能源所持霍煤鸿骏
51股权,该部分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纠纷,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
属转移手续,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本专项法律意见一式六份。
本页以下无)(本页无,系《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问询函的专项法律意见》盖章签字页)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柏楠
承办律师:
贾向明叶蔓青
2017年8月11日
责任编辑:cnfol001
《露天煤业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问》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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