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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19 17:47:17 浏览:1883

可持续的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建立完善自治区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逐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现对接,基本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按照国家部署,积极推动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相关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分别负责)

(二)推进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统筹安排,2016年6月底前,完成自治区统筹推进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总体部署。年内各统筹地区要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理顺管理体制,创新经办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支持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各地区基本医保经办服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内蒙古保监局参与)

(三)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全面实施大病保险,稳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大病保险资金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的5,患者实际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合理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负担。完善大病保险政策,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五保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进一步扩大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规范大病保险经办业务,推动大病保险“一站式”服务,为大病患者提供报销便利。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落实承办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标准,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健全各地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明确低收入人员、因病致贫人员的认定标准、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进一步规范应急救助工作。推动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措施。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内蒙古保监局分别负责,自治区总工会、残联参与)

(四)进一步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支持开展日间手术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负责)

(五)推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指导保险业加强产品创新,丰富健康保险产品,提升服务水平。开展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不断完善优化试点方案。健全健康保险相关监管制度,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秩序。(内蒙古保监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一)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加大监督力度,落实基本药物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配备使用政策。加强基本药物临床应用和处方集培训,加大对贫困地区药事服务帮扶力度。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做好基本药物全品种抽验工作。继续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药品安全性信息。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对基本药物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二)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落实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相关规定,全面实施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分类采购,探索省际跨区域联合采购。优化药品购销秩序,鼓励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推行“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鼓励公立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落实国家谈判药品采购工作要求,启动自治区谈判药品采购试点工作,合理降低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价格。稳步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加强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整合平台资源,实现数据共享。(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依法查处价格欺诈和垄断行为,切实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开展基本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禁止医院限制处方外流,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四)构建药品生产流通新秩序。落实国家关于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相关政策规定,着力解决药品规范生产和流通秩序问题。强化部门合作,推进不同信息系统对接。进一步完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政策体系,并严格监督实施。启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相关价格信息要向价格、卫生计生、经济和信息化、医保管理等部门提供。推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两票制”和医务人员激励机制等之间的联动机制,综合施策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探索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优化整合,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遏制药品、医疗器械与耗材采购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试行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鼓励连锁药店发展,组织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共享试点,推动医药分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参与)

(五)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强化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和预警,建立多部门会商联动机制,自治区选择部分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短缺药品监测点,完善短缺药品信息报送制度。推动建立常态短缺药品储备制度。组织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从定点生产企业采购药品。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实施促进自治区医疗器械和医药产业发展的指导性政策。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畅通儿童、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用药以及罕见病用药、临床急需药品的审评审批专门通道,加快注册审评进度。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监管,建立健全生产、配送企业约谈制度和退出机制。继续实施县乡村一体化捆绑配送模式,重点提高农村牧区、边远地区药品配送管理水平,完善短缺药品配送管理。(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科技厅负责)

(六)落实国家关于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相关意见,及时制定出台自治区相应实施意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五、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系

(一)健全医药卫生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医药卫生综合监管工作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将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纳入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监管。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费用等信息公开机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法制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加大医疗卫生行业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医疗质量安全、费用控制、财务运行等方面的监管,强化医疗服务收费和价格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过快增长,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动医药卫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六、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一)继续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加强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完善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就业、履约管理等相关政策。继续做好免费医学本科生招生录取培养工作,计划招收110名免费医学本科生。启动“3 2”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试点和试点旗县全科特设岗位医生招聘工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

(二)全面组织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新增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1200名,在培总量达到2250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有机衔接。强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内涵建设与动态管理,深入开展第三方评估,严格执行退出机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

(三)加强儿科、精神医学、助产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采取推进高等院校儿科医学人才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适当向儿科专业倾斜、开展旗县级儿科医师转岗培训、增加全科医生儿科专业技能培训等措施,加强儿科医务人员队伍建设。根据毕业生数量和岗位需求,规范化培训儿科住院医师40名。加大老年医学、康复、健康管理等方面专门人才培养力度。创新高层次医学人才培养机制,实施卫生高层次人才“十百千”计划,着力培养引进 和技术骨干。继续推进蒙医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残联负责)

(四)制定自治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细则。(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嘎查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水平。强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全面推进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启动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完善嘎查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退出政策和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开展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推动政策落实。(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七、稳固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制度

(一)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45元。优化现有服务项目,扩大服务覆盖面。(自治区财政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健全分工协作机制,落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管理与指导。加强项目绩效考核,完善考核方式,强化旗县级考核,实行考核结果与经费拨付挂钩。加强项目进展监测评价工作,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按照服务数量和质量拨付资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督查评估。(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负责)

(三)加强健康促进工作。继续实施妇幼健康行动计划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一步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继续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启动实施流动人口健康促进行动计划,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提供从婚检、孕前检查到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等覆盖生育全过程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残联负责)

(四)推进基层计生服务机构与妇幼机构整合。(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编办负责)

八、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

(一)研究提出自治区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总体方案,统筹推进自治区、盟市、旗县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加快建设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业务应用信息系统并实现互联互通。健全全员人口信息、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推动实现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的连续记录以及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的信息授权使用。推进居民健康卡在各级医疗机构应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网信办、统计局参与)

(二)整合健康管理及医疗信息资源,推动预约诊疗、线上支付、在线随访以及检查检验结果在线查询等服务,积极发展远程医疗、疾病管理、药事服务等业务应用。加强临床医学大数据应用发展工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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