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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举行制定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实施意见》吹风会

发布日期:2018/4/5 9:26:21 浏览:1494

来源时间为:2018-03-27

原标题: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政策例行吹风会

3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政策例行吹风会。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冯呼和出席发布会进行政策解读。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处长邢岗出席发布会,共同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现场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冯呼和: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好,欢迎出席今天的政策例行吹风会!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一项长期战略任务。经自治区政府同意,2017年12月26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8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下面,我就《实施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实施意见》的背景、过程和意义

截止2017年,全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436万人,占总人口的17.4;80周岁以上老年人58.8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3.5,且高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逐年增多。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老龄工作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加强老龄和养老工作重大部署的重大举措。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老龄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为老龄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实施意见》是学习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的实际行动。

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老龄和养老工作,近年来,自治区政府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蒙古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民政厅党组将老龄事业和产业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先后制定出台了《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办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等配套政策。“十二五”以来,全区养老服务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初步形成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但与老年人日益增长和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广大老年人对当前养老服务的满意度和获得感还不高,还存在供给结构不合理、市场潜力未充分释放、各方资源投入产出效率不高、服务质量有待提升、配套政策措施不完善等突出问题。

2017年6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以下简称《意见》)后,自治区领导批示,制定好我区的实施意见,为此政府分管领导深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和林格尔县、土左旗福利院、福利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会办养老机构等养老机构及场所调研养老工作。民政厅由厅领导带队深入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社区调研,与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互助幸福院养老从业人员和老年人座谈,摸清底数、了解事情。在调查研究的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起草了《实施意见》。经自治区政府研究,于2017年12月26日印发了《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基本依据,以满足老年人迫切需求为导向,以增进老年人福祉为目标,明确25项老年人照顾服务重点任务。涵盖了老年人衣、食、住、行、用、娱乐等各个方面。

(一)在健康服务方面。《实施意见》明确:鼓励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相关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面向老年人开设护理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等,完善政策支持、社会捐助、个人自费投保相结合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二)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全面建立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鼓励与老年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优惠服务;大力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并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鼓励和支持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相关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依托公共资源建设、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免票,照顾不满65周岁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鼓励其他旅游景区、景点对老年人实施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

(三)在适老化服务方面。《实施意见》明确:推进老年宜居社区、老年友好城市建设,提倡在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中,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具,加强社区、家庭的适老化设施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家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等。

(四)在交通出行方面。《实施意见》明确: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为老年人提供优惠和便利,鼓励公路、铁路、民航等公共交通工具,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服务标志,开辟候乘车专区或专座,为无人陪伴、行动不便等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等。

(五)在法律服务方面。《实施意见》明确:贫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依规给予其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进一步推动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在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度放宽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等;依法打击针对老年人传销、诈骗、非法集资、旅游欺诈、强制或诱导欺骗购物等行为;金融机构对老年人购买金融产品或办理金融服务应当进行充分必要的风险提示。

(六)在文体教育方面。《实施意见》明确:推动具有相关学科的院校开发老年教育课程,支持兴办老年电视(互联网)大学,完善老年人社区学习网络;老年教育资源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提倡苏木、乡镇城乡社区落实老年人学习场所,提供适合老年的学习资源,支持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精神慰藉,互帮互助等活动,鼓励苏木、乡镇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老服务机构和组织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器材。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特点

(一)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施意见》所确定的25项重点任务,紧扣老年人民生诉求。涵盖老年人衣、食、住、用、行、娱乐等方方面面,目的就是让老年人享受到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进一步增强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突显为老服务的精准需求导向。我区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速度快、照顾任务重。这是我们面临的基本区情。因此,《实施意见》确定的25项重点任务,既有刚性要求,又有鼓励倡导;既通盘考虑60周岁以上老年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切实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大力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又特别注重高龄、失能、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特殊需求。这种制度安排,既有利于织密筑牢老年人的基本民生保障网,确保广大老年人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又为各地创新发展丰富老年照顾服务工作预留的广阔发展空间。

(三)强化贯彻落实责任。照顾服务工作事关广大老年人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为此,《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和民生工程,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内容,要求旗县(市区)级以上政府,把老年照顾服务工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求广泛宣传老年照顾服务政策,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良好氛围,要建立健全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第三方评估等工作举措。这些措施为推动落实老年照顾服务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谢谢大家!

政策例行吹风会答记者问

记者:

请问冯呼和副厅长:《实施意见》提出的主要任务在国务院《意见》的基础上新增了哪几条?

冯呼和:

《实施意见》的主要任务在国务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量化,从20条增加至25条。

首先是根据各项任务所对应的职能部门,对每一项主要任务的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进行了明确,为进一步落实好《实施意见》奠定了基础。二是在条目上进行了增加,国务院《意见》中规定了20条主要任务。《实施意见》扩展到25条,涵盖了高龄津贴制度、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旅游优待、老年人金融安全等方面,增加的几项任务是立足自治区实际,结合当前老年人照顾方面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对国务院《意见》的有效补充。三是在具体任务上进行细化,表述更加清晰,内容更加明确,项目更加具体,比如《意见》第六条中要求,“贫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依规给予其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而在《实施意见》中,我们将评估老年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将“70岁以上的老年人、“三无”老年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空巢老年人和享受低保待遇、特困供养待遇的老年人”纳入《实施意见》的保障范围。同时对法律援助的项目、内容也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这样就可以为老年人享受照顾服务提供详细、具体的政策依据,也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提供清晰的行动指南。

记者:

请问邢岗处长:《实施意见》对老年人随子女迁移户口有哪些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处长邢岗:

国务院《意见》明确:除极少数超大城市以外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而我区的《实施意见》规定: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老年人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的年龄可放宽至60周岁及以上,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医疗卫生、法律援助、文化教育、交通出行等基本公共服务。也就是说,自治区内老年人随子女迁移户口的年龄,比国家规定的80周岁降低了20岁。一位老人的20岁,是7305天;对我区东部、西部老人与子女相距较远的家庭来说,尽早团聚更是翘首以盼的漫长时光。降低20年,既是量的下降,更是质的提升,相信这一政策的实施,会造福全区更多家庭、众多老人。

记者:

请问冯呼和副厅长:文件提出要落实针对特困供养老年人、重度残疾老年人的照顾护理补贴制度。请问现在这项工作进展情况,我区的保障标准是多少?

冯呼和:

为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工作,201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首次将“照料护理服务”写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文件中明确“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照料护理标准包括两个标准档次,即: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具体操作规范:旗县(市、区)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统筹保障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规范委托服务行为,明确服务项目、受托机构、费用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对服务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集中供养对象的照料护理费用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对象的照料护理费用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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