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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社会福利政策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手册

发布日期:2020/5/15 16:28:13 浏览:553

来源时间为:2020-05-12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1.申请人提交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所需相关证明材料。

2.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可再次申请。

3.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需进行备案。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通过旗县(市、区)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信息平台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

入户调查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低保申请后,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

民主评议

(1)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相关规定确定相关人员组成评议小组,依程序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

(2)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审核公示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是否给予申请家庭低保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

入户抽查

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对新申请对象进行入户抽查。

审批公示

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审批公示。

审批

(1)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2)对公示有异议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3)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全部在享低保家庭成员姓名、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进行长期公示。

资金发放

低保金应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农村牧区低保金可按季发放,每季度首月10前发放到户。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每月底前将下月资金发放清册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于5日前将资金核拨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于10日前将资金发放到保障对象银行账户。

)动态管理

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变化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动态管理。

1.定期核查

(1)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情况,按类别开展定期复核。

(2)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核查情况,及时办理增发、减发或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工作。

2.定期报告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向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

为增强低保对象抵御风险经济能力,各地可根据疫情形势决定暂停开展低保对象退出工作。

——2020年3月6日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9号)

二、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政策规定

(一)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参照“单人保”纳入低保范围,对其家庭不再进行经济状况核对。

——2020年3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扶贫办《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脱贫行动实施方案》(内民政发〔2020〕40号)

(二)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牧区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给予“渐退期”。经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认其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具体渐退办法、渐退期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018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内民政发〔2018〕90号)

此手册中涉及的程序为自治区民政厅根据民政部相关规定制定的指导性程序,请以当地低保审核审批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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