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四)医疗机构不履行收费公示和年度收费报告程序的。
(五)医疗机构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和提供住院日清单的。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03]230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相似阅读参考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计生委、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卫生计生委官网、中国卫生计生委、国家计生委官网、国家计生委、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江苏省卫生计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