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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社会福利政策乌兰察布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

发布日期:2019/11/16 9:11:27 浏览:454

来源时间为:2018-11-28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扶助对象:本市户籍人口中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49周岁后可以申报领取特别扶助金。2016年1月1日起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的,不再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具体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领取扶助金:

1、死亡;

2、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3、户口迁出本市;

4、残疾子女康复。

扶助标准、年限、方式: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545元,直到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440元,直到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扶助资金按基本标准中央财政负担80,自治区财政负担20。扶助资金高于中央标准自治区财政负担70,市本级财政负担30。

提供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

3、结婚证;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材料;

5、独生子女亡故的,提供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其亡故的相关材料;独生子女伤残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伤残等级为三级以上。

5、免冠(1寸)近照1张。

申请审批程序:

1、申报:本人向户籍所在嘎查(村)居委会或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申请。

2、受理和初审:嘎查(村)居委会和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受理并进行资格初审。

3、审核确认:旗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核并进行资格确认。

4、审批发放:旗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上录入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系统,市卫生计生委汇总上报。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每年12月底前。

政策依据:

1、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2、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

3、内蒙古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口发[2008]62号

4、内蒙古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关于下发〈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助制度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口发[2008]70号)

5、内蒙古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财政教[2011]461号)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

扶助对象:

1、本市户籍人口中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不再生育或收养的,女方年满49周岁后可以申报领取扶助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2016年1月1日起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的,不再发放一次性扶助金。具体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扶助标准:

1、一次性扶助金以家庭为单位发放。

2、2016年1月1日前发生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未按《条例》规定发放一次性扶助金的,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均按确认发放的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标准发放扶助金。

3、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列入当年计划,按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标准发放扶助金。

申请审批程序:

1、申报:本人向户籍所在嘎查(村)居委会或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和初审:嘎查(村)居委会和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受理并进行资格初审。

3、审核确认、发放:旗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核并进行资格确认、发放。

政策依据:

1、《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

2、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的通知》(内卫计家庭字[2015]918号)

(三)独生子女亡故、伤残家庭精神抚慰金

对象认定:乌兰察布市户籍、2016年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本年度发生独生子女亡故、伤残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救助标准:对本年度独生子女亡故、伤残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年末一次性给予每户失独家庭1万元、伤残家庭6000元精神抚慰金,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按照2:1的比例分级负担。

申请审批程序:失独、伤残家庭向旗县级计生协提出申请,旗县级计生协初审,报市计生协审查备案。需提供的资料:

1、《乌兰察布市计生特殊家庭生育关怀抚慰金申请表》;

2、旗县级计生协提供的独生子女证明;

3、独生子女亡故的,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其亡故的相关材料复印件;独生子女伤残的,需提供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伤残等级为三级以上。

(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生育关怀保险

对象认定:全市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计生特殊家庭成员。

救助标准:由市本级为全市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计生特殊家庭成员缴纳生育关怀保险费,保费为每人100元,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内容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含身故和伤残)、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3项,具体理赔程序及金额执行《乌兰察布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保险保障工作实施协议》

(五)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春节慰问金

对象认定:全市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计生特殊家庭成员。

救助标准:每年春节期间,对全市纳入国家特别扶助制度的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开展关怀慰问活动,由市本级给予目标人群每人500元春节慰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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