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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改委规范食盐市场价格发布提醒告诫书

发布日期:2017/6/3 3:36:27 浏览:559

12月27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解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内蒙古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确保内蒙古食盐市场价格平稳、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内蒙古各食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业主发布提醒告诫书。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各经营企业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要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签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禁止利用虚假的标价形式,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蓄意串通、合谋提价,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和短斤少两,不得进行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各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树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意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此外,还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及时受理、查处哄抬价格、串通价格、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对群众反映的涉嫌价格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内蒙古发改委规范食盐市场价格发布提醒告诫书》相关参考资料:
内蒙古发改委、明码标价提醒告诫会、发改委、巴南 发改委、毕节 发改委、安顺 发改委、国家发改委、河南省发改委、陕西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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