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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业务工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7/19 18:52:00 浏览:1151

来源时间为:2020-07-09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和能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将《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学习、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深入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一并抓好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指导意见》精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面组织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区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要充分发挥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政府领导,民政、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对这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统筹协调,有序推进。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加大督查力度,提升工作推进的效果。各部门、单位要强化责任,各司其职,加强沟通联系,做好有效衔接。自治区要对各地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调度,及时总结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并进行推广。各地要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智慧城市建设,加快推进部门间证明事项信息共享核查,形成上下联动、集中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开展清理整改、制定清单工作

“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依据《指导意见》附件《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和规范社区工作的通知》(厅发〔2014〕42号)中明确的6项清单,对各自提供为民服务的事项和办事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对于国家六部委联合印发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所列证明事项,要排出时间表进行逐一清理整改。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不应出具证明以及应当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要分类对待,严格把关。各部门、各单位对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证明事项要全部限期废止,不得增加群众办事的负担。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要明确由哪个部门负责出具,并由索要证明的部门、单位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公布证明样本、依据,并开通网上办理,做好工作的对接,方便居民群众获取、查询、办理。同时要简化出具证明的程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服务质量,以盟市为单位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开展的工作任务清单,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对需要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开展的任务,要明确相关经费、人员等工作条件。清理整改和两项清单的制定工作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办公场所、村(居)务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公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开展的工作任务清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办事指南,方便广大村(居)民办事创业。同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加大督促落实力度,注意总结做法经验,形成长效机制。

三、严格出具证明准入和动态管理机制

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建立严格的社区事务准入机制,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需要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开展的工作任务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证明事项及时进行清理,对需要新增的证明事项和工作任务及时增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对有新增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或协助开展的工作任务,要提供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依据。

对于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或本辖区多数村(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时,各地要指导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组织村(居)民会议或采取村(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等方式,经半数以上会议代表通过或村(居)民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具。

四、完善监督机制,落实纠错制度

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建立监督平台,开通监督电话,通过通报、媒体公开曝光等方式,对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进行监督。今后凡是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出现擅自要求居民群众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村(居)民办事困难的情形,要予以通报,或在媒体平台公开曝光,要求开具不合理证明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给予纠正。各级政府督查部门要将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违反准入规定,擅自增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担的,要限期整改。要将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情况纳入对各地年度重点工作综合评估的重要内容,确立以结果为导向的考核标准,把各地及相关部门减负实效及群众满意度作为关键指标,确保《指导意见》的目标和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附件:《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9日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发﹝202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退役军人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邮政局、中国残联,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为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打通联系服务居民群众“最后一公里”,有效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居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全面清理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索要的烦扰居民群众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的同时,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坚持群众自治。落实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为着力点,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居民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坚持依法治理。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于法有据、有章可循。

——坚持综合施策。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与“放管服”改革、“减证便民”、“互联网 政务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实现协同推动、有效衔接,务求实效。

(三)总体目标。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

二、依法确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居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居民群众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依法出具有关证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凡是相关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证明事项的有关依据。凡是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或者本辖区多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需出具证明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通过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等方式,经居民群众讨论同意并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具。

各地区要在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已有政策措施衔接基础上,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特别是要与各地区、各部门公布的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相衔接。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规范出具的证明事项,要以办事指南的形式细化实化证明的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具体流程及法律法规依据,并提供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以上文书均应主动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同步公布,方便居民群众获取、查询、办理。要最大限度精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程序,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大力推行简单证明当场办结、复杂证明限时办结制,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接到申请时根据掌握的信息,依法及时出具;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据实出具,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居民群众能办事、办成事。

三、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予出具。对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经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有关部门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程序提请修改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再出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适时分批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现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见附件)。

对于《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所列的证明事项,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本着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对于出具相关证明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在详细调查核实情况、采取灵活多样方式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充分评估并预先防范后出具。

四、加强对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统筹协调任务重,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各有关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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