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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2/10/13 17:53:54 浏览:182

来源时间为:2022-10-10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988号

关于对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路北市政府西侧,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集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超期未履行业绩承诺现金补偿义务

2014年,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矿业”)以1.2亿元收购兴业集团持有的唐河时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唐河时代”)100股权。2015年,兴业矿业以3,665.43万元收购兴业集团持有的赤峰荣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邦矿业”)100股权。根据兴业矿业与兴业集团签署的相关业绩补偿协议及相关公告,荣邦矿业2017年度、2018年度未完成承诺业绩,唐河时代2017年度、2019至2021年度未完成承诺业绩,兴业集团合计应向兴业矿业补偿现金55,386.39万元,未补偿金额为53,561.28万元。

二、超期未履行业绩承诺股份补偿义务

2016年,兴业矿业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兴业集团、吉伟、吉祥、吉喆以及8家合伙企业持有的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漫矿业”)100股权。根据兴业矿业与兴业集团、吉伟、吉祥、吉喆签署的相关业绩补偿协议及相关公告,银漫矿业2019至2021年累计未完成承诺业绩,兴业集团应向兴业矿业补偿股份65,600,060股,并返还现金分红款261.76万元。

兴业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11.11.1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7.7.5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兴业矿业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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