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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第10期(总期第382期)内蒙古自治区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新闻发布会

发布日期:2020/2/11 2:47:34 浏览:1488

参保人员缴费能减轻多大负担?

那炜清:这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对职工个人来讲也可以降低缴费水平。一是对企业职工来讲,原来的政策规定,个人缴费基数最低不能低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对于一些工资收入较低的企业职工,由于个人基数调整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缴费基数有所降低,个人缴费额度也会有所减少。二是对灵活就业、个体工商户等个人参保人员来讲,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后,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个人缴费负担明显下降。以2018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为例计算,上年度即2017年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7688元,而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7919元,两者相差9769元,全口径平均工资较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14.4%。个体参保人员如果以全口径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费,全年能减少缴费1953.8元;以60为基数缴费,全年减少缴费1172元。

4.新华网记者:这次降低职工养老保险费率后,会不会对职工养老金水平有影响?

那炜清: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国家要求,降费减负,既要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又要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对于已经退休的职工来讲,养老金仍按原计发办法发放,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不会影响现在的发放水平。对于政策调整后退休的人员,国家将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5.央视内蒙古记者站记者:在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方面,我区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国务院办公厅《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顺利实施?

金满义: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对调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作出了明确的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为做好这项工作,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组织人员研究制定了贯彻《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具体措施,于4月13日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并于4月25日组织盟市、旗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长进行专项培训,确保国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自2019年5月1日起顺利实施。

一、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政策标准,按期调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二、调整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政策,将减轻企业单位负担。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灵活就业人员都能从调整缴费基数政策中得到实惠。缴费基数降低后,将提高企业为职工参保的积极性,有利于扩大医保覆盖面。

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医疗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强化监测预警。我们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保基本、可持续、解民忧、推改革”的指导思想,统筹推进“三医联动”改革,自觉推进医疗保障领域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不断提升医疗保障水平,更好地保障病有所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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