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浩大声势,让农牧民和社会广泛深入了解具体政策规定。盟市、旗县还要利用互联网、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灵活机动形式,延长宣传链条和宣传时限,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到农村牧区,让农牧民和第一线生产经营者准确掌握政策,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宣传月结束后要持续保持宣传常态,并在每年购机补贴工作正式启动前开展集中宣传,特别是政策微调变化后宣传好新特点、新做法。四)加强监督管理。要高度重视补贴政策到位情况监督管理,对补贴额高、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重点核实,自治区统一印发核实登记表(附件5),各盟市科学确定核实机具品种和数量,旗县落实核实具体工作。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行为,并及时公布。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自治区、盟市、旗县农机主管部门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投诉案件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盟市、旗县农机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自治区。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及盟市、旗县农机主管部门建议,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上报农业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五)落实公开行政。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并确保有效运行。自治区、盟市、旗县农机主管部门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行为惩处情况等;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照“谁鉴定、谁公开”的原则,公开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检验结果等。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以公告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即附件3内容)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牧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六)严格资金管理。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强化沟通协调,及时下达补贴资金,确保准确到位;按规定使用补贴资金,保证资金安全;快速准确结算兑付,保证资金使用效果。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进度缓慢地区,适度削减下次资金安排;对当年未完成补贴资金结算兑付的旗县,取消下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安排。加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在绩效考核管理中的比重,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管理质量,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保证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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