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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年

发布日期:2019/12/9 21:33:27 浏览:108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明显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让每个乡村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大自治区统筹力度,强化盟市、旗县(市、区)责任,坚持整体规划,创新机制,多措并举,稳步推进,提升乡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特别是专业化水平,为实现乡村教育现代化、打造祖国北疆教育事业亮丽风景线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师德为先,以德化人。着力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引导乡村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乡村教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认同、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重视发挥乡村教师以德化人、言传身教的作用,教育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保乡村教育正确导向。

规模适当,结构合理。合理规划乡村教师队伍规模,集中人财物资源,制定实施优惠倾斜政策,加大工作支持力度,加强乡村地区优质教师资源配置,有效解决乡村教师短缺问题,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

提升质量,提高待遇。立足区情,聚焦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关键领域、最紧迫任务,打出组合拳,多措并举,定向施策,精准发力,标本兼治,加强培养补充,提升专业素质,提高地位待遇,不断改善乡村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创新机制,激发活力。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改革制约我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体制机制,拓宽乡村教师来源,鼓励有志青年投身乡村教育事业,畅通高校毕业生、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的通道,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和充满活力的乡村教师使用机制。通过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带动相关制度建立,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力争使我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乡村学校优质教师来源得到多渠道扩充,乡村教育资源配置得到进一步优化,教育教学能力稳步提升,乡村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得到较好改善,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明显提升,“进得来、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乡村教师引进、激励、培养和流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到2020年,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为基本实现乡村教育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师资保障。

三、实施范围

包括自治区苏木乡中心区、嘎查村学校(包括教学点)在编在岗教师。

四、政策措施

(一)全面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

1.建立健全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确保乡村教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师德教育作为乡村教师培训和培养的首要内容,全面提高乡村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师德水平。切实加强乡村教师党建工作,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关心教育乡村教师,适度加大发展党员力度。

2.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各地区要全面落实自治区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科学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的实施办法。通过组织举办形式多样、务实有效的活动,树立本地区优秀乡村教师先进典型;通过宣传先进事迹,弘扬高尚师德,弘扬主旋律,增强正能量。要针对师德建设中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建立应急处理预案,及时应对并加以引导。

3.完善师德考核考评制度。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逐步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师德考核机制,建立和完善教师自评、家长和学生测评及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评定相结合的考评制度。按照过程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定期对乡村教师师德进行考评。逐步推进社会参与的师德监督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和学校,必须把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年度考核、工资绩效考核、评优奖励、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特级教师和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等评审的主要依据,坚决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二)多措并举拓宽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1.继续实施国家“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按照国家政策,凡属国家规定的实施“特岗计划”范围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原“两基”攻坚旗县、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旗县、少数民族自治旗、连片特困地区以外的自治区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以下的农村牧区学校补充教师,要全部纳入“特岗计划”,加大紧缺学科乡村教师的招聘力度,进一步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各地区要切实落实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的编制,落实特岗教师工资高出中央财政拨款部分和地方性补贴。

2.加强乡村教师招聘工作的统筹。为了严把乡村教师入口关,从源头上保证新聘教师的质量,乡村学校补充教师(含特岗教师、免费师范生),要在盟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由盟市以上教育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新招聘的教师原则上在乡村学校服务期满6年后,统一纳入所在旗县(市、区)教师的交流轮岗范围,进行交流轮岗常态化管理。

3.实施地方免费师范生定向培养计划。在实施国家部属师范院校师范生免费培养计划的基础上,从2017年至2020年实施自治区乡村学校“免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加强乡村教师本土化培养。各旗县(市、区)根据本地乡村教育发展实际,在本地区空编额内提出乡村学校紧缺学科师资的需求计划,通过普通高考,自治区招录热爱乡村教育、自愿到乡村学校从教的优秀本科学生,与旗县(市、区)签订合同后,委托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等师范院校定向培养“一专多能”的乡村教师。“免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招录的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毕业后,经试讲和考核合格的,按照上述合同直接分配到乡村学校任教,本地区教育部门负责落实编制,工资纳入财政统发。定向招生计划由自治区教育厅报请教育部同意后统一下达。

4.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各地区要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开展旗县(市、区)范围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相关政策,统筹规划、科学设计,合理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2016年全面推进旗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有效提升乡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5.鼓励优秀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各级教育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定期组织开展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学科带头人等优秀教师“送教下乡”活动。从2016年起,各盟市、旗县(市、区)城区优质学校每年要定点帮扶本区域内一所或多所乡村学校。各盟市要建立教学名师工作室,组成人员要有乡村教师代表。通过优质学校的帮扶和教学名师的言传身教,着力提高乡村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退休优秀教师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余热,鼓励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身体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要对支教讲学的教师要给予一定的工作补偿。

(三)努力提高乡村教师待遇

1.落实乡村教师补贴政策。各地区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依法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保障义务教育学校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依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全区苏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苏木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61号)规定,实落乡村教师工作补贴。各地区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向乡村教师进一步倾斜,逐步提高乡村教师工资待遇。自治区将制定乡村教师岗位补贴具体办法,并对乡村教师待遇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及时通报督查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2.加快实施乡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通过利用闲置校舍改造、新建教师周转宿舍等方式,进一步加快乡村学校周转宿舍建设,彻底解决乡村教师周转宿舍问题,为交流到乡村学校的校长教师提供生活保障。同时,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本地区住房保障范围,予以统筹解决。

3.完善乡村学校岗位管理制度。各地区要落实乡村学校与城区同学段学校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相同的政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量控制,教育部门动态调配”的原则,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内,旗县(市、区)教育部门根据学校教学需求、教师变化等情况,统筹分配调剂使用,并预留一定比例的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专项用于校长教师交流工作,鼓励城镇优秀校长教师到乡村学校任职任教。对于在乡村学校教学一线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5年,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当年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紧缺学科的优秀教师,可不受学校专业技术岗位数的限制聘用到相应岗位,以鼓励优秀乡村教师长期在乡村学校从教。

4.实行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倾斜政策。乡村教师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不作外语成绩、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要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城镇中小学校教师晋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5.加大落实乡村教师荣誉制度的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乡村教师的表彰力度。自治区按照有关规定将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各盟市要对在乡村学校从教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予以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时,乡村学校和乡村教师所占比例不得低于20。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予以物质奖励。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6.建立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制度。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各地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将符合重特大疾病救助条件的乡村教师纳入救助范围。

(四)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1.建立乡村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和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保障经费投入;整合高等学校、盟市、旗县(市、区)教师发展中心和中小学校优质资源,建立乡村校长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构建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学校四级联动的乡村教师培训体系,为完成乡村教师的系统培训提供保障。自治区教育厅要发挥好统筹规划和督查指导作用。

2.加强乡村教师培训力度。自治区教育厅要研究制定2016年至2020年校长教师能力提升培训规划,加大向乡村校长教师培训政策倾斜力度,确保到2020年,完成全区乡村校长教师不少于360学时的培训;自治区政府统筹规划和支持全员培训,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切实履行实施主体责任。深入实施“国培计划”,通过“乡村教师走出来、名优教师(校长)走下去、网络空间联起来”的培训研修方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选拔培训10000名乡村骨干教师校长,进一步加强紧缺学科乡村教师培训。积极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不断提高学历层次。

3.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进一步加强乡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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