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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发布日期:2016/11/8 6:10:52 浏览:2665

内蒙古2013,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包钢稀土钢板材公司、包钢稀土有限公司、包钢集团电气有限公司。

(原标题: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内蒙古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券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证券代码:600010证券简称:公告编号:(临)2016-027

债券代码:“122342”和“122369”债券简称:“13包钢03”和“13包钢04”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区)

2013年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重要声明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德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来源于发行人2016年1月公布的《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亏公告》、2016年4月公布的《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4月公布的《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2016年2月公布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关于将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的公告》、2016年6月公布的《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6年跟踪评级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德证券对报告中所包含的相关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德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中德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节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概要

一、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1、债券简称:13包钢03

2、债券代码:122342

3、发行规模:15亿元

4、债券期限:3年期

5、票面利率:4.98

6、兑付日:2018年1月26日

7、担保情况: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出具了担保函,担保人承担保证的方式为全额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次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8、最新信用评级: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出具了《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6年跟踪评级报告》,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评级展望为稳定,13包钢03信用等级为AA 。

二、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三期)

1、债券简称:13包钢04

2、债券代码:122369

3、发行规模:15亿元

4、债券期限:3年期

5、票面利率:4.75

6、兑付日:2018年4月21日

7、担保情况: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出具了担保函,担保人承担保证的方式为全额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次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8、最新信用评级: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出具了《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6年跟踪评级报告》,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 ,评级展望为稳定,13包钢04信用等级为AA 。

第二节关于公司经营情况及跟踪评级情况的说明

一、公司经营情况

2016年1月30日,包钢股份公布了业绩预亏公告《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亏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02)。公告显示: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5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2亿元至-38亿元。

2016年4月20日,包钢股份公布了《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显示,201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06亿元。

2016年4月30日,包钢股份公布了《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报告显示,2016年1-3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50亿元。

包钢股份公布了2015年年度报告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出具了《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5年度)》,对发行人2015年的财务状况、担保人情况、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本息偿付情况等进行了详细披露。

二、跟踪评级情况

2015年6月26日,联合评级出具了《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跟踪评级分析报告》,将“13包钢01”、“13包钢03”、“13包钢04”的债项信用等级由“AA ”上调为“AAA”,同时将发行人主体评级由“AA ”上调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2016年1月30日,包钢股份公布了业绩预亏公告《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亏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02)。包钢股份公布了业绩预亏公告后,联合评级于2016年2月1日出具了《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关于将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的公告》。

2016年6月16日,联合评级出具了《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6年跟踪评级报告》,将“13包钢03”、“13包钢04”的债项信用等级由“AAA”下调为“AA ”,同时将发行人主体评级由“AAA”下调为“AA ”,评级展望为“稳定”。

三、投资风险提示

中德证券作为13包钢03、13包钢04的受托管理人,已经关注到发行人的评级下调情况,特提醒债券持有人注意投资风险。

中德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将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评级情况,对发行人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跟踪评级情况等进行持续披露。

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6月28日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股票代码:600795股票简称:国电电力编号:临2016-30

债券代码:122151债券简称:12国电01

债券代码:122152债券简称:12国电02

债券代码:122166债券简称:12国电04

债券代码:122324债券简称:14国电01

债券代码:122493债券简称:14国电03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元(含税)。

2.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9元。

3.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5日

4.除息日:2016年7月6日

5.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6日

一、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16年5月5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7月5日(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19,650,397,84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2,161,543,762.95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1元。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5日

二)除息日:2016年7月6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6日

四、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公司股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二)除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外的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有关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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