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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数字经济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8/4 10:14:05 浏览:132

来源时间为:2023-07-13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乌兰察布市数字经济发展支持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兰察布市数字经济发展支持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数字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乌兰察布市数字经济发展四个专项行动》和乌兰察布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有关要求,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建设

1.保障数据中心项目用能与用地。对于落地集宁大数据产业园的面向全国提供算力服务的数据中心企业,支持申报国家、自治区能耗单列指标,优先保障项目建设用地。(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局)

2.给予数据中心项目电价扶持。对落地集宁大数据产业园的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项目给予符合国家规定的电价扶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供电公司)

二、支持数字产业加快发展

3.支持壮大数字装备制造产业。支持半导体、通信设备、人工智能、信息安全、无人机、传感器、计算机、光电、电子专用装备、新型显示设备、数据中心相关设备研发制造及关键电子材料、零部件等数字装备制造企业发展,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补;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在10以上的,按照主营收入增量部分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符合数字装备制造发展导向,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税收产出不低于30万元/亩的用地类自建项目,从项目建成之日起连续三年达产达效,按实际生产线设备购置费用总额的10给予分三年期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200万元(其中:第一年补助40,第二年补助30,第三年补助30)。(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

4.鼓励软件与信息服务企业做大做优。对我市首次进入全国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补。培育引进软件与信息服务业,支持软件产品研发及应用解决方案,网络安全产品研发生产、技术咨询、服务运维、检测认证和安全培训,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服务、软件运营服务等企业发展。对首次通过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3级、4级、5级认证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运行维护标准、云服务标准符合评估一级、二级、三级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3级、4级、5级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财政局)

5.强化大数据产业链上下游衔接。对我市首次进入全国大数据50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的中国大数据产业生态联盟评选排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补。推动数据采集、存储、清洗、分析、挖掘、可视化、安全保障、数据登记、数据确权、数据定价等应用产品研发及产业化。支持数据交易场所建设,促进数据要素流通。以上产业类型的企业在我市注册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含)以上,按照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财政局)

6.大力发展大数据服务外包产业。对来我市落地的大数据服务外包企业,参照乌兰察布市促进大数据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等相关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财政局)

三、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发展

7.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对认定为自治区级以上的数字化转型示范标杆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对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工业领域的典型应用场景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8.支持工业互联网建设。对新创建的区域级、行业级、企业级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给予奖补。对新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且与国家顶级节点实现互联互通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开展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创新应用的企业,依据应用效果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9.支持“两化融合”贯标。在数字经济领域,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贯标评定的企业,达到5A级、4A级、3A级、2A级、A级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10.支持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对设备上云上平台的企业按照实际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对认定为自治区优秀云服务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登云标杆企业,按照登云投入实际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11.支持农牧业数字化转型。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积极推进数字乡村建设,鼓励开展北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在农牧业生产、流通等各环节融合应用。鼓励市场主体利用互联网嫁接特色产业,发展农牧电商、网络直播、创意农业、观光农业、认养农业、农业等新业态,满足城乡居民消费升级需求。上述领域推荐列入自治区数字经济示范项目名单的项目,由自治区数字经济专项资金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农牧局、发改委、工信局、乡村振兴局、商务局)

12.支持服务业数字化转型。鼓励企业利用5G、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在教育、医疗康养、文化旅游、交通设施、电子商务、文化创意、金融消费等服务领域开展数字经济融合应用,促进服务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培育新经济、新业态。上述领域推荐列入自治区数字经济示范项目名单的项目,由自治区数字经济专项资金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卫健委、文旅体局、交通局、商务局、金融办、发改委、工信局)

四、支持数字经济创新发展

13.支持数字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绩效评价为优秀的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支持;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支持,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的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5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5万元支持。支持建设各类创新平台,支持厅市共建创新平台。对各类创新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择优支持,并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予以配套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

14.加强数字创新载体建设。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和1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一次性给予5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绩效评价为优秀的自治区级农业科技园区给予1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15.构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体系。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和服务平台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16.鼓励数字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力度,鼓励对数字科技创新成果进行市场化转化。对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在我市转化取得成效的,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5给予购买方奖励,最高限额50万元。对来我市转化落地的重大科技成果项目,鼓励国有企业投资入股,支持旗县市区政府出台贷款贴息政策,支持旗县市区政府、国有企业与社会资本合作建立股权投入基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委、金融办)

17.鼓励企业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在数字经济领域,对获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在本地实施并通过验收,其所获国拨资金在200万元(含)以下,一次性给予10万元研发经费奖励;其所获国拨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研发经费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五、强化数字经济人才支撑

18.鼓励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鼓励市内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与设置数字经济相关专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与高校和职业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数字经济实训基地,经认定,按照实训基地建设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我市数字经济相关行业协会、产业基地、专业机构合作举办数字经济领域行业性大赛、产业大会、产业论坛等活动,经认定后按照活动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场活动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教育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

19.大力培养数字经济创新人才。鼓励企业或科研平台入驻(京蒙)人才科创园,引进、培养数字经济高层次人才,支持创新人才及团队来我市创办数字经济类企业,具体参照《乌兰察布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试行)》(乌党办发〔2014〕11号)和《乌兰察布人才工作“强心活点”工程专项支持政策(试行)》(乌党人才组发〔2022〕7号)执行。(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六、优化数字经济发展环境

20.设立数字经济产业基金。引导吸纳企业、个人等社会资本出资参与设立数字经济产业基金,支持我市数字经济重大项目建设和产业化发展。(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财政局、金融办)

21.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在数字经济领域,对自治区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2.支持企业厂房建设。鼓励数字经济企业改造利用废弃厂房建设项目,按项目改造建设费用部分投入的1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数字经济企业租用国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创办企业,凡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定的,可享受租金三免三减半(即第一年至第三年租金全免,第四年至第六年租金减半)的政策。(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财政局、国资委)

23.鼓励数字经济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迁入。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在境内上市,对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600万元奖补。鼓励上市数字经济企业迁入乌兰察布市,对将注册地迁入本地的市外上市公司,并保持连续三年盈利且依法在本地纳税的,经注册地旗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批准审核同意后,第四年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税务局)

24.鼓励驻市企业之间建立合作关系。鼓励数字经济企业租用政府自有光纤资源,对租用政府光纤资源企业,给予当地最优惠价格;鼓励数据中心企业与我市上下游企业建立测评、运维等合作,促进企业之间共同发展。(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

25.适当提高数字经济领域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在数字经济领域,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金融办)

上述优惠政策如与现行优惠政策存在交叉,按照企业自主选择、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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