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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我市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

发布日期:2023/4/6 14:15:51 浏览:79

来源时间为:2023-04-01

今日起,我市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

今日起,我市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

2023年04月01日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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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等三个办法的通知》要求,经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第四次会议研究通过,该中心自2023年4月1日起,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调整。

提取业务方面,扩大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人范围,提取申请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进行自住住房改造的,提取范围扩大至缴存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无房缴存人租房自住”提取业务,申请人为无房缴存人本人。

增加因重大伤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因重大伤病等事件或遇到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取申请人可在1年内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此外,还调整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有效期限:

缴存人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的有效期限自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购房款发票日期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之日止,高层住宅不超过3年,多层住宅不超过2年;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有效期限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之日起1年内;

购买存量(二手房)交易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有效期限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年内;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有效期限为自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住房贷款结清1年内;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进行自住住房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有效期为自住住房改造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之日起1年内。

贷款业务方面,调整购房贷款申请有效期限: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贷款申请有效期限自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购房发票日期起,至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止,高层住宅不超过3年,多层住宅不超过2年;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申请有效期限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之日起1年内;

购买存量(二手房)交易自住住房,贷款申请有效期限为自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年内。

此次业务调整,明确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限制,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家庭住房套数以实有住房套数认定,不考虑贷款信息。

实行个人预抵押贷款保证金制度,缴存职工在办理个人预抵押贷款业务时预交公积金发放额5的保证金,存入缴存职工在银行开立的三方监管保证金专户。待借款人办理完不动产权证书,并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交回中心后,解除保证金监管账户。(呼和浩特日报记者云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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