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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10月17日起执行

发布日期:2016/10/28 17:05:35 浏览: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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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包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10月17日起正式执行。据了解,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序运行,防范资金风险。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对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其中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内容为:一是职工购买一套住房符合多次提取条件的,多次提取的额度合计不得超过其所购房房价。二是职工申请办理贷前提取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须保留一年的缴存余额;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内容:一是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商品房,持有效期内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办理。二是将职工可贷款额度由“按职工家庭工资收入测算”调整为“按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测算”,计算公式为:职工可贷款额度=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24×60×12×贷款年限。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提供家庭收入证明。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以上政策调整自10月17日起执行。10月17日前已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申请的,执行原政策,10月17日后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申请的,执行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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