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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自治区政策疫情防控期间促进商贸服务业复工复产政策50条

发布日期:2020/6/27 9:54:44 浏览:1517

来源时间为:2020-03-19

为使广大商贸服务企业及时了解掌握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措施,用足用好相关政策,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我们对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编写了《疫情防控期间促进商贸服务业复工复产政策50条实用电子手册》,供参考。

政策法规处

2020年3月19日

财税

1.减免一定时期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就业服务专项工作组《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地方适度财政补贴。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企业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地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

3.欠费不停供。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实行用电、用气、用水等“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及时补缴相关欠费,不收滞纳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

4.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国家发改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

5.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产增供补贴。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产增供,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额(含设备购置费)的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贴。(《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十条政策的通知》内工信发〔2O2O〕21号)

6.对紧缺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实际支付职工工资的补助。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紧缺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实际支付职工工资的20%按月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十条政策的通知》内工信发〔2O2O〕21号)

7.对紧缺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原料购进、产品外运交通运输费的补助。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紧缺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原料购进、产品外运交通运输费的30%按月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十条政策的通知》内工信发〔2O2O〕21号)

8.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须的重点企业,每吸纳一名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人1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就业服务专项工作组《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9.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员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

10.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每人1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就业服务专项工作组《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11.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为孵化对象免除租金、物管费、减免服务费、开展线上对接服务等,帮助在孵企业渡过难关。对在疫情期间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为创业者降低或减免场地租金费用的,据实给予3个月的减免费用补助,国家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可从中央转移支付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他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可从自治区和地方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就业服务专项工作组《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12.加大国有企业履约和支持力度。加快偿还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尤其是优先偿还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民营企业账款,鼓励提前偿还,严禁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延长还款期限,严禁发生新增拖欠。对已经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

13.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申报困难、难以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依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延缴税款期限原则上为3个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

14.部分或全部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部分或全部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

15.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内蒙古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当月止,对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旅游(包括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16.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的扣税规则。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17.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18.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19.亏损结转年限延长。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0.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1.小规模纳税人下调税率。在继续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同时,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下同)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

22.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23.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24.申请减免税。其他行业的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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