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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自治区政策疫情防控期间促进商贸服务业复工复产政策50条

发布日期:2020/6/27 9:54:44 浏览:1520

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汇总后统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向旗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旗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减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发布内蒙古《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医保社保

25.中小微企业免征、减征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就业服务专项工作组《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6.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减免、缓缴部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

27.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措施。将降低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时间延至2021年4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就业服务专项工作组《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8.加大社会保险费返还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的50。将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就业服务专项工作组《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9.延长中小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期。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可缓缴6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可将应缴养老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9月底;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不计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允许其在疫情解除后补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

金融

30.免收登记服务费。一、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二、免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包括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三、上述措施,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91号))

31.“助保贷”资金。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5000万元中小企业“助保贷”资金,专项支持企业融资担保,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十条政策的通知》(内工信发〔2O2O〕21号))

32.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确定的自治区内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隔离服、消杀产品等物资生产名单的企业的贷款贴息。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

33.对未进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范围的紧缺医用物资生产企业(指区内生产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隔离衣等医用物资的企业)的贷款贴息。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其2020年新增贷款,按照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十条政策的通知》内工信发〔2O2O〕21号)

34.贷款利率水平下浮。鼓励金融机构压降成本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左右,确保2020年融资成本不上升、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下降0.5个百分点。(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就业服务专项工作组《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35.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按照融资担保公司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就业服务专项工作组《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36.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协调金融机构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实现应贷尽贷、能续快续,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工作方式,开辟快速审批通道,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和更优惠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做好征信服务工作,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支持中小企业以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融资贷款。(《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

37.鼓励金融机构差别化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向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中在岗、接受治疗或隔离人员提供差别化金融服务,对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期限进行人性化、合理化安排。(《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

38.加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力度。按照融资担保公司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暂无还款能力的中小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

39.申请展期还款。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为1年,财政部门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企业和个人,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等部门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贴息支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

简化程序

40.个体工商户无需审批程序可开展经营。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审批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

41.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全程网上办理登记服务,简化登记流程。对于从事餐饮、零售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可将年报时间延长至2020年年底前。(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

42.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要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

43.取消餐饮业、农资经营户开复工线上备案审核。从3月10日起,取消使用“呼和浩特市餐饮服务餐位临时备案申报平台”“呼和浩特市农资销售单位临时备案申报平台”申报制度。全市所有餐饮业、农资经营户开复工不再经过线上备案审核手续,只要符合疫情防控要求,即可恢复营业。(转自内蒙古日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提供)

44.“承诺制”“代办制”。对新落地疫情防控紧缺物资生产项目,经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全面推行“承诺制”“代办制”,可按照规定后补手续。(《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十条政策的通知》内工信发〔2O2O〕21号)

45.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十条政策的通知》内工信发〔2O2O〕21号)

46.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采购进口防控物资先登记放行、后补办手续,实现防控物资通关“零延时”、注册登记“零等待”、落实免税政策“零拖延”。设立防控物资及其生产所需原材料和设备、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绿色运输通道。(《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

47.不得关闭正常经营的屠宰场。支持合法合规的屠宰场尽快复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

48.自行恢复营业。在严格落实“外防输入”措施,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开放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教育、培训等行业按规定执行),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所有市场主体可自行恢复营业,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再设置复工复产前置约束条件,已经设置的应予以取消。(《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风险等级调整要求全面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内防指电〔2020〕16号))

49.全面推行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居民电子健康卡(码)”。持有绿色“健康码”人员体温检测正常后可直接上岗,湖北省除外。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社区居委会,不得增加限制区域和限制措施,不得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不得阻止证件齐全的服务业从业人员进入社区提供服务,并取消夜间门禁限制。在密闭场所的人群聚集性活动,根据情况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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