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2-05-31
依据原国家计委(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3)8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以下简称《通知》),下浮20,不足叁仟按叁仟计取
代理服务费金额:
合同包1(心肺复苏仪等):0.49万元。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合同包2(除颤仪等):0.4万元。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合同包4(光子治疗仪等):0.3万元。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