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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2/11 2:49:20 浏览:494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通过强有力的措施和扎实有效的工作,把零售物价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确保全区物价涨幅降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前的物价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1997年到1998年3月份,全区物价涨幅虽在逐步回落,但今年一季度除乌海市、乌兰察布盟的零售物价指数和乌海市、锡林郭勒盟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外,其余地区的商品零售物价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至3月份,全区零售物价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分别为04和15,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19和12个百分点。

出现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地区和有关部门领导思想松懈,缺乏应有的重视,满足于两个指数不超过国家下达的控制目标,放松了对一季度控价工作的领导;二是3月份为蔬菜供应淡季,菜价适度回升当属正常,但部分地区没有进行积极的价格监管,致使以往行之有效的差率控制办法未能得到落实,造成蔬菜价格上涨过猛,进而导致盟市物价指数迅速反弹;三是市场价格秩序较乱,垄断价格、以次充好、缺斤短两、强买强卖、牟取暴利和乱收费、乱摊派、乱涨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仍然存在,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助长了一些自发性涨价;四是价格调控方法单一,大部分盟市没有建立起价格调节基金制度,面对副食品价格大起大落,缺乏强有力的物价平抑手段。

二、确保物价控制目标的实现是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

确保我区零售物价和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并降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下,事关我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我区业已形成的“高增长、低通胀”良好态势能不能得以巩固和发展的大问题。物价问题直接与广大消费者,特别是下岗人员和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相联系,物价控制目标完成的好,物价被降下来,就可以减轻职工群众的负担,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为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物价控制目标完成的不好,物价涨幅过高、过猛,就会增加职工群众的负担,进而引发其它社会问题,影响企业改革的深化和各项任务的完成。因此,控制物价是当前十分紧迫的政治任务,必须引起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三、加强物价控制的措施

一)加强领导,继续实行价格调控目标行政首长负责制。今年全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管理实行双指标责任制:即确保零售物价涨幅和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坚决把全区物价涨幅降低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下。各地区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对本地区物价形势进行逐旬、逐月的分析汇总,强化市场物价的动态监控。对年终未能完成调控目标地区的行政领导实行一票否决。各地区要按照自治区的总体要求,尽快衔接、安排好本地区价格调控目标。自治区将继续逐月公布各地区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加强对综合价格调控目标的监测,并及时予以通报。

二)加强市场物价监管,稳定生活必需品价格。各地区要继续加强集贸市场的价格管理,坚持按月报价,提供监督参考价格。取消不合理市场收费,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继续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逐步扩大明码标价范围。

坚决稳住粮食和副食品价格。粮食经营企业应继续贯彻“保本微利”的原则,议销粮价不得超过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水平。为保障企业下岗人员和困难职工的生活,各地区可专设下岗人员和困难职工粮食直销店,每人每月凭证定量供应部分优惠价粮食。对肉、菜、禽、蛋等副食品价格继续实行差率控制,公布差率,并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控制公有住房房租和商品住宅价格,今年城市居民用水、民用电、煤气等服务性收费价格原则上不作调整。综合电价将按照国家要求,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不变。

三)加强“菜篮子”、“米袋子”工程建设,确保副食品足量供应。要切实抓紧抓好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建立,已建立起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地区,要按照“法规健全、制度规范、组织落实、使用有效、监审严格”的要求进一步充实完善;尚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地区,要借鉴这项制度搞得好的地区的经验,尽快建立,以应付空发性价格暴涨暴跌,平抑重大节日、灾区和灾情市场的物价波动,保证副食品价格的相对平稳。

四)认真清费治乱,为减轻农牧民负担、减轻企业负担和再就业工作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做好清费治乱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内价费发〔1997〕63号)要求,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凭借行政执法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等行为应坚决予以纠正。

严格控制对下岗人员自谋职业、岗前培训和就业登记的收费。1998年,凡涉及企业和城乡居民生活的新收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准擅自出台。

继续坚持收费许可证、收费员持证上岗、收费监督卡、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票据、收费年审、收费与支出两条线管理和物价监督举报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实行收费公告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治乱减负”结果,及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对象等具体内容告知广大群众,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以严肃纪律,规范行为,提高物价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五)进一步加大价格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全区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紧紧围绕经济工作的大局,以清费、治乱、减负为重点,扎扎实实、坚持不懈地抓好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安定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大执法力度,扩大监督范围,除搞好日常的价格检查外,还要认真做好重大节日市场物价的重点检查;除搞好专项检查、行业检查外,还要搞好重点市场、重点商品和重要费用项目的突击检查。对涉企、涉农、涉民,特别是涉及下岗人员和困难职工的乱收费要严肃查处。

六)近期,为配合自治区完成综合价格目标的调控任务,各地区要把检查的重点放在城市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如药品价格,商品住宅价格,水、电、煤气价格,粮、油、肉、蛋、菜价格及差率控制执行情况)、重要服务性收费价格(如中小学教育收费、公交票价、医疗收费、餐饮、文化娱乐服务性收费等)和农牧业生产资料价格(如化肥、农药、农膜、农用电、用水、种子价格)上。

上半年,要集中一段时间,由自治区物价局负责牵头组织,对自治区分批取消的部分涉企、涉农收费和建筑收费项目进行检查。4至5月底,由各盟市组织自查,并形成文字材料于5月31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物价局;6月份自治区将组织力量赴重点地区进行抽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查处价格违纪案件与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职工群众价格监督组织的作用,完善价格投诉举报制度,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综合治理,使各地区价格秩序明显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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