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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17 23:41:59 浏览:449

来源时间为:2019-01-12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第三条自治区信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协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的信访工作。

(二)承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领导同志交办的信访事项。负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工作。征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向各地区各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办理和信访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负责协调督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信访事项。

(四)负责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分析信访形势,总结经验做法,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信访改革。负责信访法治化建设工作。起草信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指导全区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全区信访部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培训工作。

(七)负责自治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督促检查自治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八)协调信访工作的宣传、信息发布和对外交流。

(九)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自治区信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财务、资产管理、应急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和信访工作改革任务等。

(二)综合指导处。综合分析研判信访形势,提出指导意见。综合协调全局信访业务工作。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拟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信访新闻宣传工作。负责自治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法规处(复查复核处)。负责信访法治化建设工作。加强信访法治宣传,协调推进依法逐级走访、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律师参与信访等工作。起草信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受理办理向自治区政府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信访工作。

(四)办信处(人民建议征集处)。负责受理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来信。承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领导同志批办的来信事项。承办国家信访局转送、交办的来信事项。承担自治区信访咨询电话工作。转送、交办、督办来信来电事项,统计分析来信来电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处理、研究、报告公民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办信工作。

(五)来访接待一处。负责接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访工作。承办领导同志批办、转办的来访事项。负责办理国家信访局转送、交办的来访事项。转送、交办、督办自治区来访事项。统计分析到国家、自治区信访局走访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来访接待工作。

(六)来访接待二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驻京信访工作。协调指导我区到北京非接待场所人员劝返工作。组织协调引导自治区党政办公区涉访人员到指定场所反映问题。负责规范自治区信访局来访接待场所秩序。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统计分析工作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等。

(七)网络信访处。负责受理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自治区主席信箱、自治区信访局网站等网络渠道提出的信访事项,向有关地区、部门、单位进行转送、交办、督办。承办国家信访局转送、交办的网络信访事项。统计分析网络信访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指导检查盟市、部门、单位网络信访工作。

(八)督查处。负责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中央和自治区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情况。督查督办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管理使用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资金,并做好协调指导工作。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违反信访工作纪律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信访督查督办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纪检等工作,承担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及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信访队伍培训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信访局机关行政编制4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1名〔11正(含信访督查专员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10副(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自治区信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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