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18-07-06
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14年赤峰市元宝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券
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见证
之
法律意见书
致:
赤峰市元宝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赤峰市元宝山
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
《证券法》
”)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以下简
称
“
相关法律法规
”)
及
《
2014年赤峰市元宝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
公司券
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2014年赤
峰市元宝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
》(以
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就公司召开
2018年第一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
(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
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
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字、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
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
3。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公司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
,并且这些文
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
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
,不
得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公告材料
,
随其他
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
,并依法承担相关
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
,
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召集。
公司
于
2018年
6月
7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货币网
公告了《
赤峰市元宝山区国有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年赤峰市元宝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
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载明了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会议时间。
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地点、债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的登记方法等事项。
2。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
方式及审议
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综上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持有人会议规则》、《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
,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为
公司
。
公司
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符合《持有人会议规则》
。
《募集说
明书》的规定。
2、根据《会议通知》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截至债权登记
日
2018年
6月
28日交易结束后
,登记在册的
“
2014年赤峰市元宝山
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债券持
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
3。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
,出席本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共
3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券
949.98万
张,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95.00。
债券
主承销商
代表、公司委派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
综上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持有人会议规则》、《募集说明书》
的规定。
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额达到代表
本期债券总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会议生效。
三。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
出席
会议的债券
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所审议议案进行了记名投
票表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系
按照《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
经推举作为监票人的
主承销商
代表清点
现场及非现场的表决票后作
出的。
经审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持
有人会议规则》和《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见证,本所经办律师确认如下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
(一)《
关于提前兑付“
2014年赤峰市元宝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
限公司券
”募集资金的议案
》
经统计投票结果,同意本议案的债券共
749.98万张,占本期未偿
还债券总张数的
75.00,占经代表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
78.95;
反对本议案的债券共
180万张,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18.00;
弃权的债券共
20万张,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2.00。
本议案已获得
经代表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二分之一
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和
/或代理人同意
,形成有效决议。
四、结论意见
综上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持有人会议规则》、《募集说明书》的有
关规定
;
本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
;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
肆
份
,无副本
,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
生效。
(以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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