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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PR元国资: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关于2014年赤峰市元宝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8年第..

发布日期:2018/7/12 9:33:51 浏览:604

来源时间为:2018-07-06

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14年赤峰市元宝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券

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见证

法律意见书

致:

赤峰市元宝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赤峰市元宝山

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下简

相关法律法规

”)

2014年赤峰市元宝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

公司券

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2014年赤

峰市元宝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

》(以

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就公司召开

2018年第一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

(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

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

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字、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

3。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公司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

,并且这些文

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

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

,不

得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公告材料

随其他

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

,并依法承担相关

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

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召集。

公司

2018年

6月

7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货币网

公告了《

赤峰市元宝山区国有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年赤峰市元宝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

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载明了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会议时间。

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地点、债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的登记方法等事项。

2。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

方式及审议

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综上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持有人会议规则》、《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为

公司

公司

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符合《持有人会议规则》

《募集说

明书》的规定。

2、根据《会议通知》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截至债权登记

2018年

6月

28日交易结束后

,登记在册的

2014年赤峰市元宝山

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债券持

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

3。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

,出席本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共

3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949.98万

张,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95.00。

债券

主承销商

代表、公司委派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

综上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持有人会议规则》、《募集说明书》

的规定。

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额达到代表

本期债券总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会议生效。

三。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出席

会议的债券

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所审议议案进行了记名投

票表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系

按照《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

经推举作为监票人的

主承销商

代表清点

现场及非现场的表决票后作

出的。

经审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持

有人会议规则》和《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见证,本所经办律师确认如下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

(一)《

关于提前兑付“

2014年赤峰市元宝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

限公司券

”募集资金的议案

经统计投票结果,同意本议案的债券共

749.98万张,占本期未偿

还债券总张数的

75.00,占经代表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

78.95;

反对本议案的债券共

180万张,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18.00;

弃权的债券共

20万张,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2.00。

本议案已获得

经代表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二分之一

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和

/或代理人同意

,形成有效决议。

四、结论意见

综上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持有人会议规则》、《募集说明书》的有

关规定

本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

,无副本

,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

生效。

(以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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