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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优质服务赋能法治化营商环境

发布日期:2022/4/14 2:10:41 浏览:551

案组,做好一本企业需求台账,形成一套涉企案件办案规范和相对不起诉后续工作指引制度,建立一项助企纾困长效机制,构建一种与地方政府、工商联及驻地企业联系的大格局。通过“一案一档、一企一档”,该院为企业画像,精准送法,务实有效地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骑手”醉驾送餐引发的整改

【鄂温克旗检察院】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旗检察院向辖区一家外卖送餐服务站公开宣告送达了检察建议。据了解,这是该院向民营企业公开宣告送达的第一份检察建议。

2021年11月27日凌晨,该外卖送餐服务站的一名骑手孟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办案检察官核实,孟某入职成为骑手后一直未取得驾驶资质,平时驾驶的还是一辆没有手续的摩托车。

在依法办案的同时,鄂温克旗检察院协同交通管理部门深入涉案外卖送餐服务站,进一步了解企业经营、制度建设、政策执行等方面的情况,发现该企业存在用人把关不严、管理制度不健全等漏洞。走访调研辖区多家企业,检察官进一步认识到,一些问题在外卖送餐行业是普遍存在的。

近年来,随着外卖餐饮市场的不断发展,“骑手”这一全新职业群体已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不仅代表个人和企业,也代表着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卖行业的监督,鄂温克旗检察院召开案件研讨会,结合调研中发现的行业普遍问题,深入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决定从加强入职人员档案审核把关、强化在职职工日常管理、提升法治宣传教育质效三方面,向该外卖送餐服务站制发检察建议。

该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共同见证检察建议公开宣告送达过程,并围绕精准服务企业发展召开座谈会。与会代表对鄂温克旗检察院充分发挥能动性,实现从“办理一案”向“治理一片”转变给予高度认可。

“检察院从一起危险驾驶案中挖掘出社会治理方面的问题,做到‘办好小案件、服务大民生’,相信这份检察建议会收到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位人大代表说。“感谢检察院对我们的关心和支持,让企业成为今天最大的受益者。”该外卖送餐服务站负责人表示,检察建议具有很好的操作性,企业将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全面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教育管理,堵住管理漏洞。

目前,鄂温克旗检察院正在监督涉案企业按期整改,并组织辖区同行业人员互相学习,通过以案释法全面提升外卖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

个性化矫正解决企业大麻烦

【土默特右旗检察院】

“感谢检察院让我在社区矫正期间离开包头,到鄂尔多斯的建筑公司组织复工复产。现在公司顺利开工,50名工人的生活也有了保障。”近日,内蒙古鄂尔多斯某建设工程公司负责人王某对电话回访的检察官说。

此前,王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在包头市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王某在鄂尔多斯的建筑公司处于“无人管”状态,企业经营遇到大麻烦。土默特右旗检察院在社区矫正巡回检察中了解到王某的难处,派员到企业实地走访核实情况,决定依法为王某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

很快,土默特右旗检察院向旗社区矫正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类管理,在严格监管防止脱管的同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尽量为企业经营者解决外出工作往返问题。“社区矫正管理部门从善如流,依法调整了王某的社区矫正方案,让他可以方便往返。我们为企业解决了大麻烦,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真的很有成就感。”办案检察官牛犇介绍说。

据了解,今年以来,土默特右旗检察院多次进企业开展法治宣讲,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该院通过建立“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检察服务企业”微信群加强检企互动,充分发挥12309检察服务中心职能,确立涉企案件受理绿色通道制度,对涉企案件实行“当日来、当日转、当日送”。在全市基层检察院上线运行的“检企(民)通”微信服务平台,更是进一步畅通了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信息渠道。

引导“知错能改”企业重回正轨

【乌海市海南区检察院】

“检察官同志,我的案子结了,我这心里紧绷的弦总算松下来了。谢谢你们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是你们秉公执法、尽职尽责,给了我改正错误、重新再来的机会。”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检察院对一起涉民营企业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涉案企业负责人苏某向检察官真诚道谢。

事情追溯到2011年。当年11月,苏某因企业经营需要,从乌海市海南区某银行贷款2095万元。贷款到期后,因不能按时归还,苏某伪造贷款材料进行多次倒贷。案发后,苏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移送起诉。2020年底,上级检察机关将此案交由海南区检察院办理。

案件审查过程中,该院严把证据关、事实关、法律适用关,充分注重法理情的结合。办案检察官改变以往“坐堂办案”的审查方式,积极进行实地走访,前往涉案银行自行补充侦查,充分听取当事各方意见。经综合审查,办案检察官认为苏某系初犯,案件事实已查清,不存在妨害作证等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且苏某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民商事行为有推动、决策的重要作用,继续羁押不利于企业健康发展,遂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检察官与苏某及其家属多次深入沟通,耐心释法说理,讲明不良贷款对企业和银行是“双输”的结果,引导苏某积极偿还贷款。最终,苏某向检察官表达了筹措资金尽快还清贷款的意愿,并于2021年6月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与涉案银行达成和解协议。根据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有关骗取贷款罪的规定,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经检委会讨论,海南区检察院对苏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办理涉民营企业经济案件时,我们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同时严格把握起诉条件,对不应当起诉的涉企人员,依法敢用、善用不起诉权,以勇气和智慧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引导‘知错能改’的企业重回正轨。”该案承办人李怡表示。

(文稿统筹:本报记者沈静芳 通讯员刘文欣 张金硕 朱兴敏 刘梦琪 陈爱琳 田秋月 李姗姗 陈小芳 郝晓叶 王雅婷 程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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