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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年

发布日期:2019/12/9 21:33:27 浏览:1087

教育信息化“三通工程”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破解乡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到2017年底前,完成每位乡村教师不少于50学时的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专项培训,推进每个乡村教师在课堂教学和日常工作中有效应用信息技术。

4.加强师范生职前培养和新教师入职培训工作。高等师范类院校要加强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的实习,建立和完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少于一个学期集中实习的制度,科学设计实习环节和办法,加强实习过程监督,切实提高实习的有效性。各盟市要建立新招聘乡村教师岗前培训制度,合理设计培训方案、方式和内容,由盟市教育部门统一组织,进行为期一个月入职前实践培训,以规范教学行为,提高适应教学岗位的能力。

(五)加强乡村教师队伍管理

1.完善以旗县(市、区)为主的乡村教师伍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乡村教师管理体制,各旗县(市、区)按照事权统一的原则,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由旗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苏木乡中心区和嘎查村学校师资调派、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考核奖惩及校长培养、选拔、任免的长效机制,全面推行“县管校聘”的管理制度,使教师由“学校人”变为“系统人”,为全面落实国家关于推进义务教育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2.进一步加强乡村教师编制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城乡统一的教职工编制标准,适当增加乡村寄宿制学校教职工附加编制。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按需配备、结构优化、动态管理”的原则,旗县(市、区)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采取互补余缺、有增有减的办法,统筹提出分配调整各校教职工编制的意见,报同级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通过调剂编制、加强教师配备等方式,进一步向人口稀少的教学点和村小学倾斜,重点解决教师全覆盖问题,确保乡村学校开齐开足课程。各地区要全面清理整顿其他事业单位占用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问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各地区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从学校长期借调教师和管理人员。各地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在岗的长期使用的临聘教师问题。各地区、各学校不得再以任何理由长期(不得超过一学期)使用临聘教师。

3.改革完善乡村教师管理制度。各地区要全面推行聘用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聘用程序,把聘用合同作为乡村教师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通过聘用合同规范学校与教师的人事关系,建立和完善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按照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推进我区改革试点工作,建立体系完善、标准统一、认定规范、管理科学的教师职业准入制度,强化申请认定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查,提升教师职业准入门槛,为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按照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制度要求,加强对乡村教师入职后的工作考核和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促进乡村教师整体素质和水平的提高。

4.建立全区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按照教育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全区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乡村教师唯一的电子档案数据库,及时了解掌握乡村教师队伍的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强乡村教师队伍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把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细化任务分工,分解工作职责,推进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将计划落到实处。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编制部门要积极探索符合教育改革发展要求的编制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教育改革发展要求,在人事管理、职称评聘等政策措施方面给予保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形成责权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要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切实用好每一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开展督导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考核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并适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将适时组织开展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的专项督查。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把准支持重点,定向施策,精准发力,因地制宜提出符合本地区乡村教育实际的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将本办法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各盟市于2016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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