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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对旅游市场发出价格警示

发布日期:2016/5/1 12:42:41 浏览: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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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28日对外发布,为进一步落实旅游企业的主体责任,提升对旅游行业价格秩序的监管效能,维护广大消费者的价格权益,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局对全区旅游市场各相关经营服务单位、个体业主做出警示告诫,于4月21日、4月28日分别在乌海市和市召开旅游市场企业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

会议对国家、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等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对旅游景区明码标价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了细致讲解,分析和研究近几年全国发生的几起价格欺诈旅游案件,发布了《旅游市场价格警示告诫书》。

告诫书要求,经营者在门票和观光车票方面,必须严格按照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执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应当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票价及相关优惠政策内容,杜绝发生捆绑销售等行为;在商品及有偿服务方面,要完善景区内娱乐、餐饮、住宿网点等明码标价工作。严禁在标注价格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商品标价签或价目表须包含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和有偿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等内容。严禁使用虚假、使人误解的标价手段来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在停车费用方面,要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并明码标价,景区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提高车辆看管收费标准;在餐饮行业方面,不得收取空调费、茶位费、座位费、餐具费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不得以开瓶费、服务费、餐具消毒费等名目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其他费用。经营者不得利用模糊标价、虚假标价,两套菜谱等手段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活动;不得规定最低消费金额,不得设定霸王条款;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同时,严禁餐饮、旅游等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联合定价,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严禁强制服务、欺客宰客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对经警示告诫仍未规范价格、收费行为,并违反价格、收费法律法规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从严查处。

《内蒙古对旅游市场发出价格警示》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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