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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意见

发布日期:2023/2/13 19:55:18 浏览:94

来源时间为:2023-02-12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针对大兴安岭森林、呼伦贝尔草甸草原、科尔沁草原、锡林郭勒典型草原、阴山北麓草原和乌兰察布荒漠草原等重点地区和重要的土壤碳汇基地,实施国土绿化、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经营、退化沙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野生动植物种群保护恢复等,逐步提升森林、草原生态质量和稳定性,增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鼓励开发碳汇项目。

(二)沙化土地治理修复重点地区。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针对浑善达克、乌珠穆沁、科尔沁等重要沙地和重要风沙源区、库布齐—毛乌素沙漠沙化地、贺兰山西麓、阿拉善荒漠等重点区域植被退化、土地沙化、土壤侵蚀、水土流失等问题,实施封沙育林育草、小流域综合治理、风电光伏治沙试点等,筑牢绿色屏障,改善沙区生态状况。

(三)河湖、湿地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地区。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针对黄河流域内蒙古段、大兴安岭嫩江上游水源地、额尔古纳河流域、西辽河重要源流区、“一湖两海”、察汗淖尔及额济纳绿洲等重点湖泊与湿地生态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实施退牧还湿、退养还滩、湖泊与退化湿地修复、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生态综合治理等,加强水土保持和污染防治,提升水源涵养能力。

(四)矿区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地区。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针对黄河流域、乌海及其周边、阴山—大青山、大兴安岭南麓、燕山山地等地区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地,开展历史遗留矿区综合治理,实施矿区土地整治、地形地貌重塑、土壤重构和改良、林草植被恢复、受损生态廊道修复等工程,恢复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合理开展修复后的生态化利用。

(五)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重点地区。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以苏木乡镇整体或部分嘎查村为单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重点针对农田生态系统实施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污染土壤修复、退化农田生态修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沟渠、河道疏浚、秸秆综合利用等,改善农田生境和条件,提高农田基础设施配置。

(六)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重点地区。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开展城镇空间修复,实施城镇闲置低效土地集中连片改造利用、“城中村”等集体建设用地再开发;开展城市生态修复,实施生态廊道建设、生态基础设施和生态网络建设等;开展城镇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城市森林、湿地、绿地、公园建设、水污染综合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海绵城市建设等,塑造多元宜居城镇空间。

(七)探索发展生态产业重点地区。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循环农林牧业、生态旅游、休闲康养、自然教育、清洁能源及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重点生态产业;发展经济林产业、新型种业和草、沙、生物质能源等特色产业,有效盘活森林资源等多种生态资产;积极发展清洁能源,参与光伏新能源基地建设;开展产品认证、生态标识、品牌建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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