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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男子买了套二手房,因为原房主没还清房贷

发布日期:2022/11/28 16:42:40 浏览:128

来源时间为:2022-10-31

内蒙古鄂尔多斯,男子买了套二手房,因为原房主没还清房贷

2022-10-3118:39:15来源: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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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凭啥扣我钱?”内蒙古鄂尔多斯,男子买了套二手房,因为原房主没还清房贷,男子就按月把钱转到原房主的还贷卡里,用于还贷。8年后,男子突然被告知房贷逾期,他才知道原房主信用卡透支,银行从还贷卡里把钱扣走了。男子不服,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退还扣款,赔偿房贷逾期利息。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当年,原房主杨某在广东中山买了套房子,还剩贷款200万元没还清。

后来,杨某把房子卖给了张某,约定房款400万元,张某实际支付200万元,房贷200万元由张某来还。几个月后,因为张某欠柳某的钱,柳某把他告到法院。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张某以房抵债,把这套房子又抵给了柳某,约定以后的房贷由柳某偿还。

从此以后,柳某就每月把钱打到张某的还贷账户里,用于偿还房贷。刚开始一段时间,柳某还有点担心,怕还款出什么问题。但之后几年,一切都很正常,柳某能正常使用房子,还款也没问题,他就慢慢放下心来。

8年后,柳某像往常一样,把当月房贷12582元转进杨某的还贷账户里,还特别备注为“还房贷”。没想到过了几天,却突然被通知,当月房贷没还,已经违约了,还产生利息441.14元。柳某大惊失色,找到银行,才得知因为杨某有信用卡逾期一直没还,银行从他的还贷账户里把柳某转进去的钱扣走了。柳某无奈,只能又转了12582元用于还贷。之后,柳某把杨某和银行告到法院,认为银行私自扣款,造成他未能按期还贷,构成违约,要求法院判决银行和杨某共同返还他房贷12582元、赔偿他利息损失441.14元。银行辩解说,杨某早在8年前就信用卡透支了,一直没还清。今年系统开始自动扣收欠款,刚好杨某的这个账户里有钱,就自动扣收了。所以不同意柳某的要求。而杨某则根本没到法庭参加诉讼。

其实,柳某这种买房方式,在现实生活中虽然不多,但也并不少见。基于现在房价过高的现实,许多人在卖房时,没有能力还清房贷。而部分买房者或因为贪图便宜,或因为其他原因,也并不排斥购买这种房子。但其实这种交易方式风险很大。其中第一个风险在于,房贷没有还清前,房屋还在原房主名下,将来是否能够正常过户还是个未知数。现实中,有不少买房者在还完贷款以后,却发现原房主找不着了,或者发现原房主已经去世,给过户带来很大的麻烦。

第二个风险就是本案中的这种情况,因为原房主欠款,打到原房主账户里的钱被挪用或者扣划。那么,回到这个案件,现在问题已经发生了,该怎么解决呢?一、银行是否需要返还柳某的房贷呢?许多人一直有一个误解,认为既然钱是我打进去的,备注了钱是用于还房贷的,这笔钱就还是我的,只是借用一下原房主的账户而言。但法律上并非如此。货币不同于一般的物品,原则上是按照“占有即所有”的规则来确定权属。说白了,就是钱在谁的名下,在谁的手上,就推定为是谁的钱。杨某的还贷账户与普通银行账户并没有什么区别,所以相应的权属还在杨某那里。当柳某把钱转到杨某的账户里以后,对于银行来说,就有理由认为是杨某的钱。

事实上,银行在收取房贷时,针对的也是杨某。如果房贷逾期,银行要起诉,也只能起诉杨某。现在柳某以自己的钱被银行扣走,要求银行承担责任,是没有任何道理的,也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要起诉也该是杨某来起诉银行。不过,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贷款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一般情况下,银行在为个人开办信用卡或者放贷时,都会签订协议,特别约定当个人存在欠款时,银行有权从个人名下的任何账户扣划存款用于还贷。所以,由即便杨某来起诉银行,说银行无权扣划他的存款,多半也不会得到支持。二、杨某是否需要偿还柳某的房贷?虽然柳某不能向银行主张权利,但是柳某把钱转到杨某的银行卡里以后,钱被银行划走,事实上代杨某偿还了杨某的信用卡欠款,使杨某获得了利益。杨某构成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柳某有权要求杨某返还取得的利益,也就是代杨某偿还的信用卡欠款12582元。不过,柳某因房贷逾期产生的利息441.14元,由于并非杨某取得的利益,杨某对此也并没有过错,只能由柳某自己承担了。最终,法院判决杨某返还柳某12582元,驳回了他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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