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网 > 百姓生活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业务工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6/25 23:07:04 浏览:447

来源时间为:2019-11-18

各盟市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家政服务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商务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18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2019年11月18日印发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

实施方案

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函〔2019〕269号)、《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服贸函〔2019〕254号),为加快推进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家政服务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分步实施、强化应用”的原则,加快推进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家政服务员、家政企业信用档案,加强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引导消费者优先选择已建立信用记录且信用状况良好的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营造诚实守信的家政服务业发展环境。到2020年底,实现参加“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企业建立信用档案的比例达到100,其所属家政服务员建立信用档案的比例达到100;实现全区家政企业信用记录完整度达到85,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完整度达到85;使用过家政服务企业或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的消费者对家政信用体系建设满意度达到80。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家政企业信用记录

家政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在家庭成员住所提供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家政企业信用记录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地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状态等),商务部门的行政信息(商务执法处罚记录等),其他部门的行政信息(违法违规记录、奖励表彰情况、政府部门认定的企业信用等级等)。

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上线2个月内,利用平台为辖区内家政企业特别是参加“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家政企业建立信用记录,核准家政企业填报的企业信用信息。重点收集“黑名单”、行政许可和处罚信息,对认定为失信企业的,要将失信行为载入其信用记录。逐步推动所有家政企业建立信用记录。

(二)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

家政服务员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政企业指派或介绍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或在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的专业人员。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身份证号码或按一定映射规则确定的信用代码、姓名、性别、民族、家庭住址、健康状况、教育水平、是否购买家政保险等),职业信息(从业经历、培训考核情况、处罚情况、消费者评价情况等),商务部与公安部提供的犯罪背景核查结果信息(身份真伪,五年内是否涉及盗窃案、拐卖妇女、儿童案、虐待案、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案、强奸案、抢劫案、放火案、爆炸案,是否重症精神病人,三年内是否吸毒人员和制贩毒人员等)。

大型家政企业特别是参加“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企业要在“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商务部家政信用平台”)上率先为所管理或服务的家政服务员建立信用记录。对已录用的家政服务员,上述企业要在“商务部家政信用平台”上线2个月内建立信用记录;对新录用的家政服务员,要在其入职后1个月内建立信用记录;对由其他企业流入的家政服务员,要主动掌握并记录其历史信用情况,原企业要如实提供相关信用信息。逐步推动所有家政企业为其管理或服务的家政服务员建立信用记录。家政企业要负责建立家政服务员信息核实机制,及时生成并更新相关信息。家政服务员离职后,其信用记录要保留5年以上。家政企业为家政服务员建立信用记录时,要将信用信息和家政服务员签署的《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授权书》上传至“商务部家政信用平台”。

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随机抽查辖区内家政企业上传的《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授权书》、服务合同、职业责任险等可以证明家政服务员职业的材料,防止企业上传非家政服务员信息。对于上传非家政服务员信息的,商务部门要进行约谈、通报,并将此行为记入家政企业信用记录;拒不改正的,商务部门将不再为该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员犯罪背景核查服务;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经家政服务员本人同意,消费者可查阅家政服务员的信用信息,家政企业要为消费者提供便利,并确保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的安全。对于违规泄露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的,商务部门要进行约谈、通报,并将此行为载入家政企业信用记录;拒不改正的,商务部门将不再为该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员犯罪背景核查服务;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开展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推广应用

鼓励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强化诚信意识,推动建立家政服务领域信用“红名单”和“黑名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通过“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商务部门网站等多种渠道公布参与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家政企业名单及相关信用信息,支持诚信家政企业做大做强。

(四)开展诚信宣传

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利用新闻媒体、社交平台、新媒体等媒介,在本地区各类商贸活动中,宣传报道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进展。要帮助家政服务员和消费者了解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具体内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鼓励家政服务员优先选择参加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家政企业就职,鼓励消费者在选择家政服务时优先考虑参加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引导中介制家政企业逐步向员工制家政企业方向发展,更好地促进全区家政服务业规范化发展。

三、资金支持

(一)支持范围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的通知》(商服贸函〔2019〕254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内财贸〔2019〕1241号)文件通知,各盟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已经下达,请各盟市商务局主动与当地财政局沟通。其中呼和浩特市144万、包头市161万、呼伦贝尔市77万、兴安盟92万、通辽市81万、赤峰市114万、锡林郭勒盟57万、乌兰察布市93万、鄂尔多斯市171万、巴彦淖尔市90万、乌海市29万、阿拉善盟21万、满洲里市37万、二连浩特市33万。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1.支持建立家政服务企业和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并录入到商务部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支持为重点家政企业特别是参加“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家政企业和家政劳务输出基地建设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支持家政企业特别是参加“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家政企业和家政劳务输出基地建设企业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档案。

2.支持开展诚信宣传。2019年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当地电视台、报纸等传统媒体进行宣传的次数不少于1次,通过互联网等新媒体进行宣传的次数不少于1次。

3.支持开展建设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绩效目标和资金管理

各盟市商务局要按照随资金下达的绩效目标表,科学合理确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于资金下达2个月内报商务厅备案。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并及时验收,于2020年1月底前报送资金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是家政服务业的一项重大工作,对规范行业发展,营造行业良好发展环境,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有着积极的作用。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作为履职尽责、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要深刻领会文件精神,理清工作思路,抓住重点环节,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完善政策措施。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商务部门对在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工作中表现较好的企业,要在扶持政策上予以倾斜。

(三)保护信息安全。商务部门、家政企业等机构要根据国家和地方信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管理制度和组织措施,避免数据被非法违规处理,避免数据发生毁损或丢失。建立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信息修复方式,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操作细则。明确各类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对超过期限的信用信息不予公示。

附件:1.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样例)

2.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授权书

3.家政企业信用记录(样例)

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

最新百姓生活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