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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财政信息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1/9 7:38:37 浏览:509

来源时间为:2019-12-30

投诉人:江苏程森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沈芬

被投诉人:山东东岳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万正广场8幢1单元5楼

被投诉人:内蒙古医科大学

地址:呼和浩特市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投诉人认为2019年11月18日由山东东岳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组织的内蒙古医科大学(以下称“采购人”)专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DDYNM-19208)招标公告期限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经质疑后向本厅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该项目的招标公告获取招标文件时间故意未满5个工作日;2、我司依法于2019年11月6日提出质疑并通过EMS邮寄,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截止2019年11月18日逾期不回复。

本厅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厅调查核实:

投诉事项1:本项目于2019年10月28日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可在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1日到代理机构递交报名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填写《报名供应商登记表》。报名审核合格的供应商可以从代理机构获取采购文件。投诉人未报名获取采购文件。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五条“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的规定,从公告发布次日2019年10月29日起算供应商报名获取采购文件的5个工作日期限,应在2019年11月4日到期。因此,公告期限少于5个工作日。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六条“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当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本项目公告期少于5个工作日,不符合上述规定,存在影响采购结果的可能,故投诉事项成立。对于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另行处理。

投诉事项2:投诉书所附证据材料显示,投诉人给代理机构寄来质疑函,代理机构已签收。但在质疑答复期未满7个工作日时,投诉人即投诉,认为代理机构未答复。而投诉人给采购人寄来质疑函并未妥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只是投诉理由,而非投诉事项,此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本厅认为:

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到货验收,合同已经履行。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如下: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事项2: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厅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12月3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2019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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