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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公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和补贴标准

发布日期:2019/4/26 6:15:54 浏览:523

来源时间为:2019-04-18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公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和补贴标准。

通知指出,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设置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国家颁布的新职业(工种),均为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范围,补贴标准按照有关通知执行。同时,将采用纸笔作答职业和电子化考试的D、E类职业合并到C类,按照C类补贴标准执行。

结合自治区能源、化工、冶金、农畜产品加工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培育打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大数据云计算、信息制造、人工智能、生物、蒙中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自治区民族特色、地方特色产业需求,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共同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目录》(以下简称《重点产业需求目录》),对目录内的职业(工种)开展职业培训,培训补贴标准可上浮20,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可上浮10。自治区《重点产业需求目录》每两年公布一次。

开展自治区级就业技能知名品牌培训和特色品牌培训,培训补贴标准可分别上浮30和25。

《重点产业需求目录》中A类职业(工种)基本培训课时调整为不少于260课时,每人每次基准培训补贴1800元,B类职业(工种)基本培训课时不少于200课时,每人每次基准培训补贴1300元,C类职业(工种)基本培训课时不少于56课时,基准补贴每人每次600元,超出基本课时部分按照内发改费字〔2015〕1552号执行。达到基本培训课时及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基准培训补贴+超出课时部分补贴。未达到基本培训课时的,按实际培训课时给予补贴。

各盟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当地具有区域特色(民族特色)、促进就业效果明显的职业(工种),对《重点产业需求目录》进行调整、补充。调整、补充数量不超过《重点产业需求目录》职业(工种)数量的30,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本通知适用于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按照内财社〔2019〕289号规定执行。按照要求,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需密切配合,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培训目录范围和补贴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加强资金监管,进一步完善培训补贴拨付流程,简化程序,提高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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