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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8/9/20 21:42:52 浏览:1530

活密切相关的审批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切实提高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比例。2019年年底前,按照公布的权责清单,自治区本级90以上政务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办理,盟市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不低于70,努力实现一般事项“不见面”。各级政府部门按照“谁建设系统、谁负责对接”的原则,加快改造自有的跨层级垂直业务信息系统,并与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数据互联互通,避免数据和业务“两张皮”。除有特殊保密要求外,各业务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审批服务业务平台系统。以公民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标识码,建立覆盖全区、格式规范的电子证照库。推动电子证照、电子文件、电子签章等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实现电子证照“一次采集、一库管理、多方使用、即调即用、互认共享”。加快建立政府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标准和业务协同标准,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建立完善政务信息资源数据采集体系、资源目录体系、数据交换体系、共享规范体系和安全认证体系,形成流程清晰、责任明确的政务信息采集、维护、共享工作机制。加快推进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整合共享,实现“一地注册、全区通用”。利用网上服务平台、自助终端、移动终端、微信公众号和热线电话等便民服务平台,鼓励开展第三方便民服务应用,加强政务新媒体监管,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市民个人网页和企业专属网页建设。加大非紧急类政务服务热线整合力度并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联通,打造统一规范、内容丰富、实用性强的综合热线服务平台。(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大数据发展管理局配合,各盟市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努力提高“双创”服务质量。建立小微企业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增强创业型企业信息透明度,为企业设立和经营提供政策、信息、法律服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盟市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扩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范围,优化审批服务职责,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实现“只进一扇门、办成一揽子事”。健全盟市、旗县(市、区)和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同级监管部门及上下级部门间的工作协调配合机制。依法设立的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具有法律效力,原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再加盖本部门印章,杜绝重复盖章。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审批和监督权责边界,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开展工作会商、联合核验,推动业务协同、信息互通。按照“应进必进、授权到位”的原则,推动各层级行政审批事项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将垂直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实现“三集中、三到位”。(自治区审改办牵头,各盟市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按照“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证明一律取消”的要求,全面清理“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减少盖章、审核、备案、确认、告知等各种繁琐环节和手续。实行标准化管理,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要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实行清单化管理。目前不具备取消条件且工作确实需要的,要逐项制定取消措施、明确取消时限。对保留的证明,要加强互认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盟市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创新便企利民服务方式。推行便民服务措施,实行预约办理、跨层联办、智能导办、一对一专办等方式,2023年年底前全面实现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切实解决“排队长”“来回跑”等问题,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水平。打通查询互认通道,满足对自然人和企业身份核验、纳税证明、不动产登记、学位学历证明、资格资质、社会保险等数据查询需求。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出入境证件、医保社保、住房公积金等事项异地办理。对量大面广的个人事项利用银行、邮政等网点办理,实现服务端口前移,针对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农村牧区实际,开展代缴代办代理等便民服务。(自治区审改办牵头,各盟市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政务服务能力建设。加快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功能升级,加强软硬件设施配备,优化窗口设置和力量配置,强化人员、设施、经费保障。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将“一事跑多窗”变为“一窗办多事”,实现“一窗通办”。除因安全保密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再保留各级政府部门单独设立的服务大厅。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推行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改进工作作风,着力革除“管卡压”“推绕拖”等行为。实行预约、轮休、“5 X”工作日等办法,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错时、延时服务和节假日受理办理通道。规范审批服务行为,推行审批服务过程和结果公示公开,制定审批服务运行考核评价机制,部门切实加强对窗口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行为的评价监督。建立健全部门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管理,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各盟市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摆在突出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细化分解任务,逐级压实责任。党政一把手要切实履行领导责任,做到改革工作亲自部署、重要方案亲自把关、关键环节亲自协调、落实情况亲自督查。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推出更多改革举措。盟市、旗县(市、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施工图、时间表、责任链。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牵头部门要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积极发挥牵头作用,配合部门要主动作为、积极履职,认真完成改革任务。对改革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立改废问题,牵头部门要主动对接人大、政府法制机构,及时进行清理、修订、完善,确保改革于法有据、依法推进。

(三)加强督查考核。将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纳入盟市厅局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推动改革落地见效。制定专项工作台账,定期调度、通报改革进展情况,推动工作落实。建立完善容错机制,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败失误,积极营造鼓励干事、敢闯敢试的工作环境。建立惩戒问责机制,对没有按时完成改革任务、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批评、公开通报;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损害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拓宽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对收到的投诉举报事项,相关部门要积极回应、及时解决。自治区政府适时对各盟市开展营商环境评价,检验改革成果。

(四)加强宣传引导。坚持开门搞改革,建立健全企业和群众满意度评价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等进行宣传推广,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做好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共识,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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