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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备案

发布日期:2016/3/14 9:04:45 浏览:713

权力名称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备案权力类别行政许可责任主体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设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简介、委托客户、客户委托的产品品种、数量及出口地;境外委托方的印制委托书、印制合同书,委承印双方签订的印制合同书和印刷产品清单;来(进)料加工的原辅村材料、半成品的进口清单和制成品的出口清单;承印样品。其中,涉及承印境外地图类印刷品的,须同时报送省和国家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承印境外宗教用品的,须同时报送省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承印境外以外国领导人肖像为内容的扑克牌,须报送样品;涉及承印境外注册商标标识的,申请人须提供委印单位的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印制委托书中保证委印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中无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第一次申请承接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企业,还应出具《印刷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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