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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发布日期:2017/7/28 10:23:30 浏览:563

《意见》提出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养老服务网点。同时,鼓励境外投资者在自治区境内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并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环节。《意见》明确,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内蒙古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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