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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维多利集团高管亲属涉内幕交易被罚3万元

发布日期:2016/10/2 2:33:49 浏览: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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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发布了〔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维多利集团实际控制人的亲属邹招贤因涉嫌内部交易被罚款3万元。

记者了解到,贵州监管局对邹招贤内幕交易成商集团(股票代码SH600828,现更名为茂业商业)股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经过调查发现,2015年12月26日,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成商集团控股股东,简称深圳茂业)实际控制人黄某某从赵某某、俞某某(维多利集团总裁)处得知维多利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维多利集团)出售商业百货资产。12月28日至29日,黄某某与邹某某(维多利集团实际控制人,邹招贤兄长)会面,并在赵某某、俞某某陪同下考察了维多利集团的门店。2016年1月2日,邹某某、俞某某到深圳同黄某某洽谈资产出售事项。1月4日,双方达成口头合作协议。1月15日,俞某某经邹某某授权在北京与黄某某签订《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一)》。1月16日,成商集团发布临时公告(临2016-4号),称公司拟筹划新一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2月18日,成商集团发布临时公告(临2016-14号)正式披露重组标的资产为维多利集团。

依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的规定,在1月16日成商集团发布临时公告(临2016-4号)之前,该事项属于内幕信息。

邹招贤作为邹某某亲兄弟,一直知晓并关心维多利集团谋划出售资产事项。2015年11月,俞某某出任维多利集团总裁,因其曾在深圳茂业工作,邹招贤更加留意其兄邹某某、俞某某的行踪,经常去邹某某办公室探听其去向。2016年1月2日,邹招贤到邹某某办公室,未见其人,从其专职驾驶员陈某处得知邹某某、俞某某已到深圳。邹招贤想起俞某某曾在深圳茂业工作,意识到二人将和深圳茂业洽谈出售资产事项,分别于1月3日早上7时28分和1月4日零时12分,开始通过手机大量搜索成商集团和深圳茂业的相关资料。

邹招贤通过上网了解到成商集团正在收购人东百货和光华百货,结合俞某某曾在深圳茂业的工作经历和二人到深圳的情况,以及维多利集团谋划出售资产的情形,其判断出维多利集团将向成商集团出售百货资产。于是,邹招贤于1月5日、1月6日相继买入“成商集团(SH600828)”股票,累计66,300股,成交金额588,917元。截至2016年6月23日案件调查结束日,收盘时亏损154,652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规定,构成内幕交易。当事人买卖成商集团股票后亏损无违法所得,且主动承认违规事实,认错态度较好。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贵州监管局决定,对邹招贤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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