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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4/19 17:46:44 浏览:177

数据在风险可控原则下尽可能开放,明晰数据开放的权利和义务,界定数据开放的范围和责任,明确数据开放的安全管控要求,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的政务数据。(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鼓励依法依规开展政务数据授权运营,积极推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营造有效供给、有序开发利用的良好生态。(自治区大数据中心牵头,各盟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六、加快算力设施一体化

(十五)完善算力管理体系。开展全区政务大数据算力资源普查,摸清算力总量、算力分布、算力构成和技术选型等,形成全区政务大数据算力“一本账”。(自治区大数据中心、各盟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构建自治区一体化政务云监测分析系统,强化全区政务云监测分析,汇聚自治区、盟市云资源利用、业务性能等数据,掌握政务云资源使用情况,开展云资源分析评估,完善云资源管理运营机制。推进政务云资源统筹管理、高效使用,探索建立政务云资源统一调度机制,推动建设全区一体化政务云平台体系。(自治区大数据中心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

(十六)完善自治区政务云主备节点。建设自治区主备节点,完善自治区政务云高可用保障体系。优化政务大数据平台算力设施,强化云平台、大数据平台基础“底座”支撑,提供数据汇聚、存储、计算、治理、分析、服务等基础功能,承载数据目录、治理、共享等系统运转,按需汇聚、整合共享政务数据资源,保障自治区政务大数据平台运行。基于“两地三中心”模式建立本地、异地数据容灾备份中心,推动业务连续性、稳定性要求高的关键业务本地“双活”,保障重要数据异地定时灾备。(自治区大数据中心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

(十七)提升算力支撑能力。提高算力支撑能力,推动自治区政务云建设科学布局、集约发展。提升自治区政务大数据云资源支撑能力,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资源共享、安全可控”的原则,推进政务数据中心整合改造。按需打造图像显示处理器(GPU)、专用集成电路芯片(ASIC)等异构计算能力,构建存算分离、图计算、隐私计算等新型数据分析管理能力。(自治区大数据中心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

七、推进标准规范一体化

(十八)深入落实国家标准体系。围绕政务数据管理、技术平台建设和数据应用服务等重点方面,推进国家标准规范落地,制定出台标准实施方案,修订地方标准规范,明确各盟市、各部门提升政务数据管理能力和开展数据共享开放服务的标准依据。(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大数据中心负责,国家标准规范发布3个月内)

(十九)加快研制地方标准。根据国家政务大数据标准体系框架和国家标准要求,编制适用于自治区工作实际的地方标准。重点研制政务数据、平台技术、数据服务管理和运营、政务云建设和监测领域标准。(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大数据中心牵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配合,持续推进)

(二十)协同推进标准规范落地实施。完善标准规范落地推广机制,依据政务数据相关国家标准规范、地方标准规范和行业标准规范,建设完善政务数据平台,提高数据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对标准执行情况开展符合性审查和实施的绩效评估,推动形成规范统一、高效协同、支撑有力的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体系支撑作用。(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大数据中心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八、加快安全保障一体化

(二十一)健全数据安全制度规范。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数据分类分级、安全审查等具体制度和要求。明确数据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厘清数据流转全流程中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围绕数据全生命周期制定访问权限控制、异常风险识别、安全风险处置、行为审计、数据安全销毁、指标评估等政务数据安全管理规范。(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十二)提升平台技术防护能力。建设数据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加强数据安全常态化检测和技术防护,建立健全面向数据的信息安全技术保障体系,提升安全防护监测水平。充分利用电子认证,数据加密存储、传输和应用手段,防止数据篡改,推进数据脱敏使用,加强重要数据和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信息保护,严格管控数据访问行为,实现过程全记录和精细化权限管理。(自治区大数据中心牵头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加强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网络安全保障,优化提升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与国家平台同步升级政务服务安全管理中心并向上接入国家平台,确保政务服务业务不中断、页面不篡改、数据不泄露。(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十三)强化数据安全运行保障。完善数据安全运维运营保障机制,明确各方权责,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建立健全事前管审批、事中全留痕、事后可追溯的数据安全运行监管机制,明确数据交换责任主体,加强数据使用申请合规性审查和获取数据后应用白名单控制,提高对数据异常使用行为的发现、溯源和处置能力,形成数据安全管理闭环,筑牢数据安全防线。(自治区大数据中心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

九、强化督促落实,推动各项举措落地见效

(二十四)加强绩效考核。研究制定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管理和应用评估评价体系。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加强政务数据管理和应用,督促各地区将相关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并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进行重点督查。(自治区政务服务局负责,持续推进)

(二十五)强化监督评估。各盟市、各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大数据工作监督评估办法。积极运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评定、用户满意度评价等方式开展评估评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十六)严格经费管理。加大对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运行的支持力度,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加大相关经费全过程绩效管理力度,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凡不符合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运营经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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