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网 > 下设单位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14 14:56:18 浏览:478

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

城乡社区协商是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动实践,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1号)精神,切实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充分发挥城乡社区协商在维护社会稳定、凝聚各方共识、汇聚各方力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目标,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嘎查村(社区)党组织在基层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坚持依法协商,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组织城乡居民开展协商活动,确保协商活动有序稳妥进行、协商结果合法有效。坚持民主集中制,正确处理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的关系,既依靠群众、发扬民主,又要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坚持改革创新,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根据不同地域特点、发展水平和利益诉求,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协商实践,逐步实现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坚持广泛参与,注重参与协商人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增强协商公信力。(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保障有力、群众满意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

(四)明确协商内容。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针对不同渠道、不同层次、不同利益主体、不同地域特点,合理确定协商内容。协商内容主要包括: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与本嘎查村(社区)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需与居民共同协商实施的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本嘎查村(社区)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

(五)确定协商主体。发挥嘎查村(社区)党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社区协商中的统筹协调作用,涉及嘎查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嘎查村(社区)党组织、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涉及两个以上嘎查村(社区)的重要事项,单靠某一嘎查村(社区)无法开展协商时,由苏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协商组织者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协商中应当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参与。利益相关者不愿参加协商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前提下动员其参与协商。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协商活动的利益相关者,可将其书面意见交协商组织者代为参与协商。

(六)拓展协商形式。结合社区条件和具体协商事项,因地制宜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结合参与主体情况,探索运用嘎查村(居)民议事会、嘎查村(居)民理事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嘎查村(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形式开展协商。建立民情恳谈日、社区(驻村)警务室开放日等制度,依托社区人大代表之家、嘎查村(居)民论坛、妇女之家、民族之家等平台开展协商活动,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建立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为城乡社区居民搭建网络协商平台。对老年人、残疾人等不便出行人员,由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入户征求意见,有条件的也可以组织入户协商。交通不便地区及偏远地区可将数件协商事宜集中协商。完善嘎查村(居)民会议、嘎查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和嘎查村(居)务公开制度,促进票决民主与协商民主有效衔接。

(七)规范协商程序。严格按照协商程序开展协商,确保协商程序规范、协商结果有效,推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协商的一般程序是:嘎查村(社区)党组织、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通过集体讨论研究提出协商议题,并确定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通过多种方式,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协商,确保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组织实施协商成果,向协商主体、利益相关方和居民反馈落实情况,并通过多种渠道公示;对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事项,要经过专题议事会、民主听证会等程序进行协商;需要重新协商或补充协商的,按照上述程序重新协商。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当提交嘎查村(居)民会议或嘎查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嘎查村(社区)的协商程序,由苏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研究确定。嘎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全程参与协商工作。

(八)运用协商成果。建立健全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确保协商成果有效落实。协商成果应通过契约、协议等文本形式确定,需相关利益主体履行义务的,由相关责任人确认签字,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公证。需要嘎查村(社区)落实的事项,嘎查村(社区)党组织、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落实情况要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嘎查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刊物、嘎查村(社区)网络论坛等渠道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协商组织者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基层政府应当依法纠正,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保障措施

(九)加强党的领导。嘎查村(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注意研究解决协商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苏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提出工作建议。积极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的实现形式,全面推进嘎查村(社区)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以党内民主带动和促进城乡社区协商发展。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党员干部积极参与协商活动,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城乡居民和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协商实践。

(十)健全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会同组织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协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推进苏木乡镇、街道协商民主建设,提高苏木乡镇、街道指导嘎查村(社区)协商活动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苏木乡镇、街道协商与嘎查村、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推动协商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分类指导,针对地广人稀、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农村牧区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特点,单独设计协商方案,提高协商的针对性、有效性。开展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建设,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十一)强化工作支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通过嘎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社区组织和办公经费投入机制等现有渠道,为城乡社区协商提供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社区探索设立社区建设公益基金会,吸纳驻社区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推进苏木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深入开展智慧社区、智慧村庄试点示范,搭建城乡社区综合信息平台,强化信息整合共享和信息安全保障,有序开放职能部门业务数据信息资源,为城乡社区协商提供信息支撑。

(十二)营造良好氛围。倡导协商精神,培育协商文化,引导群众依法表达意见,积极参与协商。开展基层干部和嘎查村(社区)工作人员专题培训,提高组织协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城乡社区居民掌握并有效运用协商的方法和程序,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良好氛围。

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具体办法,各旗县(市、区)要建立城乡社区协商目录,指导苏木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完善协商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相关参考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常委、内蒙古自治区 天鹅、内蒙古自治区卫计委、内蒙古自治区通信、内蒙古自治区70周年、内蒙古自治区党代会、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最新下设单位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