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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9/20 21:25:49 浏览:79

细则(方案),各责任单位要强化统筹协调,加强工作调度,及时研究工作、下摆任务、解决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提交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研究。(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0.做好生鲜乳生产成本监测,科学搭建交易参考价格模型,引导企业落实生鲜乳价格协商机制,稳定生鲜乳购销秩序。积极开展产业政策评估,探索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及时处置突发情况,防范极端情况发生。(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党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31.创新拨付机制,建立奶业振兴项目资金监管平台,项目资金由盟市直接拨付到实施主体。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各牵头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定期调度资金支出进度等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及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2.用好基金债券,债券资金、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优先支持储备充分且具备开工条件的奶业产业链高质量发展项目。用好奶业振兴投资资金,优先支持养殖、草业等重点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3.完善金融支持,落实自治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补有关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草业、奶业等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大力推广“助保贷”、“活体贷”、“保单质押”、“青贮贷”等金融产品;探索开展牛奶价格保险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养殖场贷款期限,给予中长期优惠利率贷款,扩大中长期贷款占比,适度提高涉农贷款风险容忍度。(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内蒙古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上述政策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奶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3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跨盟市生鲜乳调运补贴实施细则》(内农牧畜发〔2022〕507号)自本政策措施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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