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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司法鉴定出现严重错误,仍被一审二审法院采信

发布日期:2018/6/28 11:36:34 浏览:755

来源时间为:2018-06-12

【撰文/林红统筹/陈威】两年前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因一份存多处错误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而再受关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龙峰农牧林综合开发公司经理姜何龙非法占用农用地、诈骗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并对相关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内蒙古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姜何龙不服判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作为重要定罪证据的“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监测规划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多数错误值得关注。

司法鉴定搞错鉴定对象名称和重要数据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监测规划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蒙林司鉴中心【2014】林鉴字第1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补充说明”显示,鉴定意见书中误将“和林格尔县龙峰农牧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表述为“和林格尔县龙峰农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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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鉴定意见书中误将“灌木林地面积2.7780公顷(5小班)”表述为“灌木林地面积0.8796公顷(5小班)”;误将“截至2010年9月占用大红城乡林地面积6.7552公顷”表述为“截至2010年9月占用大红城乡林地面积4.8568公顷”。

“鉴定结论中占用林地面积是重要的数据,必须极其准确,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就是明证。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姜何龙的辩护律师邓警护认为,这样的鉴定结论不准确、不可信、不可原谅、不可容忍。

鉴定时间与委托时间相矛盾

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委托内蒙古林业勘察设计院对“占用林地进行鉴定”,包括占用林地的亩数、品种、占用年限等。

大白新闻注意到,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的“委托鉴定书”上显示的时间为2014年4月2日。

而“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监测规划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显示,该中心2014年4月1日就已受理。

除时间有些“穿越”外,出具鉴定报告的机构也非委托机构。

“一个未被委托的鉴定机构在委托之前就已受理鉴定,这样的鉴定结论,显然不可信。”邓警护说。

呼市司法局:

鉴定存在问题鉴定人严重不负责

据案件当事人向大白新闻反映,这份司法鉴定报告2014年4月16日就已出炉,但当年9月12号才送达当事人手中,送达时间长达5个月。

而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时,被检察机关拒绝,理由是“花钱又麻烦”。

随后,当事人对司法鉴定人员进行了投诉。

大白新闻获得的一份“关于郭宝英投诉内蒙古林业监测规划院司法鉴定中心及司法鉴定人李卓玲、丁建波的调查答复”显示,经呼和浩特市司法局鉴定科调查,该鉴定案件存在问题。该文件中表示:“司法鉴定人严重不负责任,现已向自治区司法厅提出了处罚建议。”

大白新闻从裁判文书网上查阅到,编号为“(2016)内04刑终40号”的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显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监测规划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虽然经过两次补充说明和补正,但没有改变鉴定结果,只是对一些笔误的地方作了更正,不影响该鉴定意见书的证明效力,且经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对所补充说明和补正意见进行了说明。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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