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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区旅游景区门票等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17 7:00:43 浏览:656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旅游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005号)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2015年9月起,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景区门票及其它服务价格专项整治工作,并对各地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其它交通运输服务价格进行了全面梳理。为进一步推进景区门票及其它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改革,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加快转变政府价格职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其它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今后一律明确为政府指导价。现行景区门票价格及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为最高限价,允许景区管理机构或企业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变化对景区门票及其它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淡旺季价格浮动,淡季价格下浮不限。

二、放开呼和浩特市小井沟生态旅游景区等49家原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其它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详见附表1)。

三、将目前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鄂尔多斯市成吉思汗陵旅游区等18家景区门票及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管理权限,授权景区所在地盟市人民政府和扩权强县(市区)试点旗县人民政府管理(详见附表2)。

四、确定鄂尔多斯市成吉思汗陵旅游区等10家景区为自治区实行价格报告制度管理的重点旅游景区,在调整门票及其它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并向社会公示前,需提前向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报告程序(详见附表3)。

五、将新建景区门票及其它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管理权限,授权盟市人民政府和扩权强县(市区)试点旗县人民政府管理。盟市人民政府和扩权强县(市区)试点旗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及景区性质,自行确定景区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在价格执行前应上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其他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目录清单制管理。凡列入目录清单的景区,门票价格及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没有列入目录清单的景区,门票及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在门户网站统一公示全区实行政府指导价景区名单(详见附表4)。

七、完善景区门票及其它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各地应严格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定期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其它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实行动态管理。各景区也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景区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增加景区价格管理的透明度。

八、继续实行景区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各盟市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地区4A级以上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其它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等相关信息,按要求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定期对各地景区门票及其它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相关情况予以通报(详见附表5)。

九、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放开门票及其它服务价格的景区名单(第一批)

2.本次授权盟市管理的景区名单

3.实行价格报告制度管理的景区名单

4.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名单

5.景区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4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区旅游景区门票等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相关参考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常委、污染 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 天鹅、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内蒙古自治区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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