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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部门新闻发布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消费者协会纪念“3銉?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

发布日期:2020/3/16 14:55:11 浏览:1490

0元。消费者杨某与该公司曾多次协商,但该公司一直不予理睬。杨某随即投诉到呼和浩特市消费者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调解,该汽车服务公司一次性赔偿消费者杨某10590元。

案例六: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开心医疗器械经销中心销售假冒口罩案

2020年1月26至2月3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多起投诉,称新城区开心医疗器械经销中心涉嫌销售假冒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新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月1日立案调查,并向河南长垣市场监管局发送协查函,复函确认当事人销售的“飘安”牌注册商标口罩为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10万元的处罚。

案例七:乌兰浩特市开生大药房哄抬口罩价格案

2020年1月31日,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乌兰浩特市开生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药房将购进价格为10元/个的KN95口罩,最高按照35元/个进行销售,购销差价率最高达250。同时,法定代表人在其微信群中以“开生药房”的名义散布涨价信息,兜售口罩。当事人行为构成了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乌兰浩特市开生大药房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八:赤峰市敖汉旗海岳置业公司强制收取燃气入户费案

2019年5月7日,赤峰市敖汉旗市场监管局收到赤峰市物价局转来举报线索,称海岳置业有限公司在二期楼房交工时,向住户强制收取燃气入户费。敖汉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从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5月7日,在敖汉旗新惠镇河东新区开发“海岳新城”二期楼房交工时,按每户2580元标准,向住户强制收取燃气入户费,共收取了126户合计32.5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将所收款项全部退还给住户。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赤峰市敖汉旗市场监管局对海岳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2.5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包头市朱某某利用手机微信销售含“西布曲明”成分减肥咖啡案

2018年4月,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包头市昆区某服装店人员朱某某利用手机微信销售一款减肥咖啡,该咖啡外包装无厂名、厂址等标识,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批准文号,且朱某某无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资质。通过进一步调查,查找出其销售上线(供货方)包头市东河区销售减肥咖啡的赵某某,当场扣押了涉案的散装减肥咖啡40余袋。经法定机构检测,减肥咖啡中检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成分。包头市市场监管局对扣押涉案的全部减肥咖啡成品及可疑原料进行了抽样复检,检出有毒有害物质——“西布曲明”成分,市场监管人员据此逐步摸清了一条运营时间长达一年半,涉及广东、辽宁、安徽、浙江、内蒙等20余省市的一级代理商进行网络销售的特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活动链条。根据违法事实,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扣涉案的生产原料及有毒有害咖啡7.06吨,扣押包装材料25卷、查封生产设备7台。公安部门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7人,冻结涉案资金总额达2000余万元。目前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十:赤峰市超宇装饰行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案

2019年04月12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喀喇沁旗超宇装饰行存在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员工在市场上购买消费者个人信息,在获取信息后未经消费者同意经常给这些消费者打电话,邀请其进店消费并签订装修合同。截至案发时,超宇装饰行员工通过拨打消费者电话推销业务营利1002元人民币。该装饰行涉嫌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对超宇装饰行做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度及新冠疫情防控期间12315投诉举报平台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分析

一、2019年全区12315系统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情况通报

2019年,全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12315热线平台和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共接到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173744件,同比增长22.64。其中,咨询118914件,占总量的68.44;投诉47297件(热线平台39488件,互联网平台7809件),占总量的27.22;举报7533件(热线平台4870件,互联网平台2663件),占总量的4.34。截至2020年1月3日,投诉举报办结率88.2,投诉共涉及争议金额2.01亿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870.48万元。

2019年商品大类投诉中,投诉量排在前五位的分别为服装鞋帽类2929件,占总量的13.57;交通工具类2754件,占总量的12.75;家居用品类2223件,占总量的10.29;装修建材类1477件,占总量的6.84;食品类1299件,占总量的6.01。全年投诉量排在前十位的单类商品依次为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家具、鞋、肉及肉制品、外衣、移动电话、门窗、商品房、黄金首饰、乳制品,共占商品类投诉总量的38.5。

2019年服务大类投诉中,投诉量排在前五位的分别为销售服务3750件,占总量的20.97;餐饮和住宿服务1761件,占总量的9.85;美容美发洗浴服务853件,占总量的4.77;文化娱乐体育服务801件,占总量的4.48;制作保养和修理服务775件,占总量的4.33。全年投诉量排在前十位的单类服务依次为预付卡服务、餐饮服务、宾馆住宿服务、健身服务、美容美发服务、机动车摩托车保养服务、干洗服务、洗浴按摩服务、零售服务、普通电话服务,共占服务类投诉总量的40.6。

2019年举报量排在前五位分别为食品类1476件,占总量的19.59;餐饮和住宿服务类694件,占总量的9.21;销售服务类256件,占总量的3.40;交通工具类247件,占总量的3.28;家居用品类247件,占总量的3.28。

2019年12315投诉举报总体情况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投诉举报量较上年明显增长。全区12315系统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同比增长22.64,其中投诉同比增长35.26,举报同比增长57.73,主要原因为自“五线合一”(12315、12331、12365、12358、12330统一整合至12315)后,12315开始接收涉及食品药品、质量监管、价格监督、知识产权类的投诉举报。二是具体商品和服务类别的投诉举报变化和当前消费特点高度相关。手机、鞋、家具等生活刚需消费类的投诉量和2018年持平;消费升级相关的食品、汽车消费、预订预售服务、健身休闲服务等行业投诉量增长明显,主要涉及肉及肉制品、乳制品、汽车及汽车零部件、预付卡服务、餐馆服务、宾馆住宿服务、健身服务等。三是12315线上平台接收量增长较大。2019年,全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接收的投诉举报较2018年增长28.1,已占到全区12315接收总量的19.1。随着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的稳定运行和升级,线上维权的便捷性、透明性等特点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从传统渠道转移到网络渠道,“互联网 政务服务”理念逐渐普及。

面对消费升级带来的新变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顺应新的消费维权形势,改革创新,强化重点难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全力为消费升级保驾护航。

二、2020年新冠疫情以来全区12315系统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情况通报

2020年1月24日—3月10日,全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12315热线平台和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接到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26984件。其中,咨询16751件,占总量的62.1;投诉6440件(其中热线平台5368件,互联网平台1072件),占总量的23.9;举报3793件(其中热线平台3138件,互联网平台655件),占总量的14。截至2020年3月11日,投诉举报办结率85.6,投诉共涉及争议金额644.4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45.2万元。

在此期间的商品大类投诉中,投诉量排前五位的分别是:食品类1103件、医疗器械类510件、药品类216件、家居用品类198件、服装鞋帽类157件。服务大类投诉中,投诉量排前五位的分别是:餐饮和住宿服务531件、销售服务162件、电信服务80件、交通运输服务72件、互联网服务72件。

举报受理排前五位的分别是:食品类765件、医疗器械类631件、药品类288件、餐饮和住宿服务213件、家居用品类89件。

上述排名靠前的类别中,与疫情相关的投诉举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食品过期、变质、涨价、缺斤短两及虚假广告等问题;二是口罩等防疫用品的价格及假冒伪劣等问题;三是部分药品出现不合理涨价;四是餐饮、住宿、旅游等服务行业预付订(定)金退还问题。其中,最受社会关注的口罩方面的投诉举报已受理3101件,退订(定)方面的投诉举报已受理378件。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消费者协会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2019年自治区各级消费者协会在消费维权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2020年自治区消费者协会主要开展哪些工作?

任党芳:一、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指导全区消协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在不组织大型聚集性纪念活动的前提下,借助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以开辟法律专栏、维权直播,组织征文、知识竞赛,征集投诉线索、典型案例等方式宣传消费维权法律知识和年主题;联合行业协会、优秀企业围绕“放心消费在内蒙古”创建活动,组织好命名、授牌等活动;依托社区、村镇开展疫情防控期间消费调查,了解消费者需求和消费投诉动向。

二、围绕2020年“凝聚你我力量”消费维权年主题,依托“月月3·15”平台,聚焦金融消费、快递物流、物业服务等领域,针对预付费跑路、保健品虚假宣传、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等难点重点问题,在全区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提升消费者科学消费理念,促进消费提质升级;围绕消费者关注的商品和领域继续开展比较试验、消费调查、消费体察等活动,加大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力度;持续推进盟市、旗县区“老年消费教育基地”建立工作,与老年大学、媒体合作开办“消费课堂”,面向全社会普及消费知识;建立呼包鄂乌四地消费维权合作机制,形成消费维权合力,出重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完善“一会两站”,畅通基层和农村牧区投诉渠道,推进消费投诉便利化,提高基层消费纠纷解决效率,保障消费者随时随地便捷维权;加强消费投诉数据统计分析和舆情监测,准确把握消费维权工作动态和着力方向,为研究建立投诉信息黄黑榜机制做好基础性工作;加大点评、约谈、访谈、建议、公开披露的力度,重点抓好农村食品、药品、家电、农资及涉农公共服务行业的社会监督,预防和避免消费纠纷升级,曝光不法经营者在消费领域的失信行为和侵权行为;以“每月一案”的方式,及时发布侵害消费者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继续推进“内蒙古小哥出行”公益诉讼进度。推进盟市、旗县、区的诉调对接机制,建立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四、继续做好“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和“消费者信得过产品”推荐工作,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更多的行业协会建立协作机制,积极推进“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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