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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业务工作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对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信息核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6 16:08:28 浏览:421

来源时间为:2020-01-07

各盟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健全我区社会救助和养老保险工作机制,强化规范管理,提升我区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现就做好社会救助对象、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信息核对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对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信息核对工作

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及时动态清退已退休且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优化政策保障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低保对象精准认定的重要举措。自《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内政办发〔2015〕94号)制定实施以来,各地周密安排,狠抓精准认定,相继出台低保对象综合认定实施方案,对全部在享低保对象进行了重新认定,进一步提升了低保对象精准认定水平。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社会救助对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分属民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社会救助对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情况无法及时掌握,存在低保对象已退休仍享受低保政策的情况,特别是社保经办机构后期补发退休养老金造成低保资金和退休养老金重复领取,严重影响低保政策公平公正实施。各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对象、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的信息核对工作,建立信息互通共享长效机制,实现大数据比对,及时停发已退休社会救助对象、已死亡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保社会救助和养老保险政策公正公平实施。

二、建立信息核对长效机制

(一)民政部门通过专线按月向社保经办机构核查社会救助对象养老保险参保信息。具体数据项包括:区划、姓名、身份证号码、参保类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起始时间、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缴纳时间、缴费单位名称。

民政部门通过专线按月向社保经办机构核查社会救助对象领取养老金信息。具体数据项包括:区划、姓名、身份证号码、领取时间、领取金额、退休时间、退休单位名称等。

(二)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专线按月向民政部门核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殡葬火化信息。具体数据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死亡时间、殡葬火化所在地、火化时间。

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专线按月向民政部门核查遗属人员婚姻信息。具体数据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婚姻登记时间、配偶姓名、身份证号。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协调配合,指定专人结合当地实际开展社会救助对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信息核对。民政部门按月核实社会救助对象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情况;社保经办机构按月核实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殡葬火化信息和遗属人员婚姻信息。各级民政部门对在享低保对象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和领取养老金保险待遇信息进行分类标识、实地复核,重新核算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对收入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对象继续保障;对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及时动态清退出低保范围,追缴其违规领取的低保资金。对因无法联系到本人、本人拒不配合等情形无法追缴的,可按相关政策规定暂停其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待其全额退还违规领取的低保金后,恢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对符合《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暂行办法》有关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清退出低保范围的对象如遇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可由本人向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二)各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安全管理规范》落实核对信息安全,按照《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双方职责,签订工作协议,建立严格统一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责任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使用、存储、备份等各环节工作,与相关工作人员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确保数据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三)各盟市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所辖旗县(市、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对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信息核对长效机制,确保2020年2月底前工作落实到位、规范管理。自治区将强化工作监督,对于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区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处理,并进行全区通报批评。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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