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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积金查询】内蒙古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查询

发布日期:2016/10/5 2:44:22 浏览: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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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积金查询内蒙古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贷款、账户余额)

1、内蒙古市住房公积金查询.

说明:打开页面后,在左侧用户登录区下方,输入身份证号或单位帐户查询。

2、中心营业大厅触摸屏查询

3、短信查询:发GJJ身份证号到10629500

4、电话查询:拨打16817000(电信)16883000(联通)或12580

5、本人持身份证到中心查询。

内蒙古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八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城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城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首期付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需费用20的首期付款。贷款的申请有效期限自相关合同签订(或首付款支付)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一年;住房建设周期两年以上的,可以宽限至两年。

四)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已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是共同借款人、共同债务人和财产共有人;确有例外情况的,借款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管理中心确认。

内蒙古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贷款最高限额由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单笔贷款限额及其计算方式,由各盟市管理中心具体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单笔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高于住房价款或评估现值的规定比例

二)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单笔贷款的最高限额

三)不高于根据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还款能力计算确定的贷款额

四)有关贷款额度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确定贷款期限,应参照贷款额度、提供的贷款担保、偿还贷款能力以及剩余在职工作年限确定。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

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年。对于信誉良好、收入稳定、身体健康且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其借款期限视具体情况可延长一至五年。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时,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下年1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应的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第十三条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办法,报当地政府(行政公署)批准后实施,并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属当地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生活特别困难的借款人,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

内蒙古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二十一条管理中心应通过业务经办网点、专业网站、电话等形式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具体要求。设立专业网站的管理中心应为借款申请人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等便捷服务。

第二十二条管理中心应做好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前期调查工作,要求有关建设单位提供开发商的开发资质,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以及户型图、楼层平面图等相关建设资料备审。

第二十三条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实行三级审核批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贷款受理与初审、复审、批准岗位应分设,采取书面操作和电子化操作相结合的方式,逐级逐笔进行贷款审批,分级负责。

第二十四条管理中心本级的审批程序为:经办人员初审,信贷科科长复审,审贷小组集体讨论审批。管理中心下设管理部的审批程序为:管理部经办人员初审,管理部职工集体讨论复审,报盟市管理中心信贷科进行审核后由分管主任审批。

第二十五条贷款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由其所在单位和配偶所在单位核实签章后,连同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提交管理中心: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抵押物共有权人及配偶、质物共有权人及配偶等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借款人及其配偶户口簿、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本人婚姻状况声明等。

二)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发票或收据、交易税费票据;购买新建住房的需提供预售许可证;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过户手续。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三)抵押物、质押物清单。

四)采取自然人保证担保的提供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证及其资信证明。

五)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贷款初审。有条件的管理中心应逐步实现网上申请借款和进行初审。审查要点:

一)借款申请人借款资格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材料合法有效,缴存住房公积金状况符合规定,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一致等。

二)住房消费真实性审核。购买住房的:审核购房合同(协议)、首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凭证合法有效,首付款金额达到规定比例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审核项目批准文件合法有效。

三)贷款担保审核。采用房产抵押的:抵押房产的真实性,抵押房产权属清晰,抵押物评估报告真实、价格合理;采用质押的:质物权属清晰,质物类型、票面价值、期限等要素符合规定;采用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等。

四)证明资料审核。贷款所需证明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合法,印章清晰,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与借款申请人面谈,进一步核实借款申请人提供证明资料及借款行为真实、合法,告知借款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并形成面谈记录。

五)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状况。

贷款初审后,贷款初审人应出具初审意见。

一)符合贷款条件的,对借款申请人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见,按规定收存证明资料。

二)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条件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有疑义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后予以答复。

三)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说明原因,退回申请。第二十七条贷款复审。对通过初审后的贷款申请进行复审,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存的证明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准确,印章清晰。

二)担保方式、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符合规定,数额计算准确。

三)电子数据与文本资料相符。

四)其他需要复审的内容。

贷款复审后,贷款复审人应出具复审意见。

一)复审通过的,将贷款申请资料和复审同意意见移送贷款批准人。

二)复审中发现有疑义的,复审人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初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复审未通过的,复审人应注明原因,逐级退回贷款申请资料。

第二十八条贷款批准。复审通过的,贷款批准人应对复审结果进行确认并出具批准意见。

一)准予贷款的,告知贷款受托人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二)有疑义的,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复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落实。

三)不准予贷款的,应注明原因,将贷款申请资料逐级退回,由贷款初审人告知借款申请人不予贷款的原因,并返还贷款申请资料。

第二十九条签订合同。管理中心准予贷款后,应与借款申请人、受托银行、担保人、借款申请人所在单位等有关各方共同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委托代扣协议。

签订合同前,受托银行应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告知合同签约方有关合同内容、权利义务、还款方式以及还款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等。

第三十条贷款发放。在相关合同签订完后,管理中心向贷款受托银行逐笔出具贷款通知书,并将贷款资金逐笔划至在贷款受托银行处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委托贷款基金专户余额应做到日清月结。

按借款合同约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尚未付清款项的,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借款人单位或房屋承建(修)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已经付清修建费用或付清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所在单位账户或个人资金账户内。第三十一条贷款办理时限要求。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在《个人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中对贷款办理时限进行约定。对于贷款手续齐全的,自受理借款申请至发放贷款,不应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一)受理初审、复审和批准时限:借款人提供资料齐全时,应当日受理借款人申请,并在八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初审、复审和批准。

二)签订相关合同和协议时限:贷款委托人批准贷款后,贷款当事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签订有关合同(协议)。

三)办理贷款担保时限:应在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担保手续。

四)放款时限:贷款委托人向贷款受托人出具委托放款通知书后,贷款受托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

第三十二条管理中心应依据受托银行返回的贷款发放凭证,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明细账。

内蒙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内蒙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于1993年经内蒙古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中心下设6个科室,有干部、职工38人。代表内蒙古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发放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具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授权的行政执法职能。

内蒙古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最早建立于1995年,伴随着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经过广大干部职工的不懈努力,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由小到大的量的积累,管理工作完成了从粗放型、经验型向科学化、规范化质的转变,住房公积金的运用逐步走上了稳健发展的轨道。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的十年是资金人追求人性化发展的十年、是求真务实的十年、是以住房公积金为核心创新发展的十年。

内蒙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提高工作的透明度,陆续开通了住房公积金电话语音查询系统、触摸屏查询系统,职工可以通过拨打电话16883000或在触摸屏查询机上输入本人身份证号码均可得到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和存储余额,另外为了方便广大手机用户我们也适时地推出了手机短信息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2005年,中心还建立了内蒙古住房公积金网站,广大市民即使坐在家里也可以通过网络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信息作进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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