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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

发布日期:2016/9/23 23:37:03 浏览: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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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消的保证金确保今年9月底前退还到位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只保留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区、各部门要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相关制度的修订或者废止工作。未经国务院批准,严禁各地区、各部门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立保证金项目。

据悉,《方案》明确,对取消的保证金,自2016年6月24日起一律停止收取,各地区要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确保于2016年9月底前全部退还到位。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以及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应当在2016年12月底前返还完毕,并按约定对逾期部分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对保留的保证金中未到返还时限的,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到期按时返还。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或者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等形式,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建筑业企业使用现金缴纳方式。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规范保留保证金的认缴条件、缴纳比例、动用条件、动用措施、返还期限、返还比例、返还方式和银行账户管理。

此外,《方案》还要求,自治区住建厅要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人社厅修订和完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通过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缴纳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实现动态监管。要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与企业守法诚信状况挂钩。外埠企业应在承建项目所在地,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当地保证金管理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于连续3年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外埠企业,可以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出据承诺书,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适当提高比例;对减免期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责令及时补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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