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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3 11:58:54 浏览:13

来源时间为:2023-3-2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344,685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5.55。

2、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

3、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9日、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根据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260,000万元。公司分别于2023年9月6日、2023年9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原担保额度的基础上,增加担保额度及被担保方,新增对外担保额度215,000万元。

上述预计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及子公司相互担保的额度之间进行调剂。担保的有效期分别为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董事会已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负责与融资机构签订相关担保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3月30日、2023年4月20日、2023年9月7日、2023年9月23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关于新增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6)、《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123)。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为满足日常经营所需的资金需求,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了一笔2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日晟矿业”)同意为公司的该笔融资业务提供担保。2024年1月19日,金日晟矿业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该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金日晟矿业为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需根据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确定。

2024年1月19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了金额为10,000万元的《中信银行“信e融”业务合作协议》,故金日晟矿业本次实际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

上述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属于2022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的担保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次担保发生前,金日晟矿业对公司已使用担保额度为130,00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50,000万元,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为129,685万元;本次担保发生后,金日晟矿业对公司已使用担保额度为140,00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40,000万元,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为139,685万元。本次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在金日晟矿业对公司的担保额度范围之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信用代码:91150800701444800H

3、注册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小佘太书记沟

4、注册资本:1,508,021,588元

5、法定代表人:林圃生

6、成立日期:1999年10月29日

7、经营范围: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选矿;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游览景区管理;货物进出口;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石加工;金属制品销售

8、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2022年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公司实际发生对外担保金额为205,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抵押贷款金额为265,345万元;无大额诉讼和仲裁。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对公司进行了信用评级,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

9、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债务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

第一条定义

1.1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就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享有的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当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条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2.1在本合同第2.2款约定的期限内,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2.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4】年【1】月【19】日至【2025】年【1】月【19】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2.3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以下第(2)种方式确定的额度:

(1)(币种)【/】(大写金额):【/】。

(2)债权本金(币种)【人民币】(大写金额):【贰亿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第三条保证范围

3.1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四条保证方式

4.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保证期间

5.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五、《中信银行“信e融”业务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借款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乙方(贷款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3、贷款类型:“便利融”是指乙方向甲方发放的用于满足其8天-1年(含)短期融资需求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

4、借款金额:壹亿元整

5、借款期限:自2024年1月19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止

6、贷款的担保:本次贷款金额由金日晟矿业提供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344,685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5.55。不存在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无逾期担保累计金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七、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中信银行“信e融”业务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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