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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法制办两项重大改革新闻发布会

发布日期:2016/4/6 17:07:06 浏览:759

内蒙古市法制办

记者近日从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6月26日自治区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以自治区政府2015年83号文件颁布,即将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程序规定》包括总则、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审理、行政复议决定及监督、附则等六章,共五十六条。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一)《程序规定》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可操作性。《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虽然对行政复议程序作了制度安排,但行政复议程序分散在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且规定的比较原则,加上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现有的法律和条例没有相应的规定,这给行政复议活动带来不便。《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程案件办理序规定》的制定,就是要结合自治区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将行政复议工作的全部流程,按照逻辑顺序加以系统规范和细化,形成完整的行政复议线路图和流程图,成为行政复议人员在办理复议案件中既方便掌握,又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实用性的工作规程。同时,这种完整的流程,也便于行政复议当事人全面了解行政复议工作,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有利于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二)《程序规定》体现了行政复议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是行政复议的生命力,建立在公平公正原则下的程序,是保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公正的有力手段。《程序规定》通篇贯彻了这个原则。例如,关于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也只是原则性的提出审理案件可以采用听证方式。该规定用了五条的篇幅规范听证程序。通过听证方式公开透明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果也容易为当事人接受,使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都能从案件的办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

(三)《程序规定》在规范行政复议程序时,更强化了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程序规定》不仅规范了行政复议申请人行使行政复议权利和义务时的程序,同时,强化了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一是强化了被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比如,被申请人不按时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或没提交证据的,直接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参加。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等。二是强化了行政复议机关的责任和义务。比如,规定行政复议审理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完成,规范中止和终止的程序,规范调查取证的程序,规范听证程序,规范调解程序等。

为了更好的认真贯彻实施《程序规定》,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将采取如下措施贯彻实施:一是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通过学习贯彻,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者的能力和水平,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二是加强监督检查,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和年终依法行政考核,督促各级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复议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

处罚备案监督办法》新闻通稿

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全面推行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

记者近日从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召开的《自治区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5月4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布实施《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制度,以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过法制机构先行审核作为突破口,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据了解,该《办法》主要突出了三大特色:一是在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的罚款额度上做了规定,5种情形应当报送备案:一是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的;二是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前一项规定的;三是责令停产停业的;四是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的;五是行政拘留10日以上的。以上五种情形,都属于应当报备的范畴;二是关于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的期限问题,规定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的期限为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发生效力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将报送备案的起始时间规定为重大行政处罚生效之日;三是关于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办法(修订草案)》规定,在报送备案之前,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已经知道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处罚就无需报送备案。对于在报送备案过程中,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发现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报送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备案审查机构,避免重复审查。

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监督工作由旗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经过对报备的重大行政处罚进行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备案监督机构应当建议处罚决定机关自行纠正;对于拒不改正的,按照《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相关,如作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更正、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对于处罚决定机关不在规定期限内报备、拒不协助备案监督机构调阅行政处罚相关材料的,备案监督机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本级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为了更好的落实该《办法》,重大行政处罚的报备情况被纳入2015年度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标准和细则中,作为监督盟市和自治区各部门依法行政情况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自治区还将通过每年一度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大对重大行政处罚案卷合法性、适当性的监督力度,并将逐步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在部门内部统一编号、统一报备,防止和避免处罚机关有案不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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