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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业务工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关于设区的市和县级地方新闻单位核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6 8:32:42 浏览:454

来源时间为:2020-11-30

各盟市(含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向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核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广电发〔2020〕61号)精神,为做好全区设区的市和县级地方新闻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工作,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关于设区的市和县级新闻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盟市局高度重视,深刻学习领会,认真做好设区的市和县级地方新闻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导工作。

(联系人:杨春香:0471-4590373)

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2020年11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关于设区的市和县级地方新闻单位《信息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国发〔2020〕13号)精神,做好我区设区的市和县级地方新闻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有关工作,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第56号令)、《关于做好<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报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08〕44号)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向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核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广电发〔2020〕61号)精神,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和加强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的部署要求,积极推进广播电视媒体深度融合,打造一批具有强大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新型主流媒体。

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加快推动媒体深度融合发展意见和设区的市和县级地方新闻单位(广播电视台、报刊社、县级融媒体中心)《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审批权下放的决定,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决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审批权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传播秩序。

二、工作目标

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对县级融媒体中心验收的基础上,力争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设区的市和县级地方新闻单位全部纳入行政许可范畴,特别是县级融媒体中心纳入许可管理范畴,并衔接好原设区的市持证、备案视听节目网站许可时限到期后换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工作。

三、发证范围

(一)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广播电视台、报刊社、县级融媒体中心等)。

(二)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7年),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定位及实际情况,可申请的业务范围为:

1.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

2.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二项: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

3.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

4.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5.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

第一类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类第七项,第四类第一项服务内容,仅限本地内容。

四、受理核发机关

申请单位向自治区广播电视局递交申请材料,由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审批。

五、办理条件

(一)申请条件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广播电视台、报刊社、县级融媒体中心等)申请许可证条件为:

1.具备法人资格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9.申请单位为县级融媒体中心的,需通过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验收。

(二)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应包涵单位总体介绍、已开展业务和拟开展业务等;

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3.申请单位资质证明:(1)法人注册证书(另附法人简历);(2)申请单位是公司,还需提供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股东构成情况说明;(3)网站域名注册证明;(4)对照申请从事的业务范围,提供相应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ICP等与申请有关的许可或备案证明;

4.具体的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安排。应包涵节目种类、栏目板块设置、播出周期等内容。

5.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应包涵网络接入方案以及节目播出技术平台的结构、功能、承载容量等内容。并提供网络带宽租用协议,以及现有技术设备清单;

6.申请单位现有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和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7.编辑、技术等专业人员的数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情况。申办单位的专业人员数量、规模原则上应拥有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需提供总编辑任命书及相关从业人员简历、职称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8.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等来源证明材料;

9.办公场所产权或租用证明;

11.县级融媒体中心还需提供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验收的文件;

12.其它有助于说明申请单位符合开办条件的材料。

申请特定类型的服务业务类别,需提交的对应材料:

1.申请从事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业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2.申请从事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二项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六、设区的市新闻单位(广播电视台、报刊社)原《许可证》和备案衔接手续办理

原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设区的市新闻单位暂不换证,待许可有效期到期后,提出换证申请,许可证由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换发。

原备案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设区的市新闻单位,备案有效期到期或变更事项的,按照设区的市和县级地方新闻单位核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要求,重新申领许可证。

七、审批时限

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同意的,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属地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辖区内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广播电视台、报刊社、县级融媒体中心等)做好《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指导,强化政策宣贯和服务保障。

(二)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指导督促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新闻单位建立健全总编辑负责、节目播前审查、重要节目播出管理等制度,并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审核人员培训等配套机制建设。

(三)加强行业监管。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将取得许可证的设区的市和县级地方新闻单位播出的网络视听节目纳入网络视听节目监测监管平台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系统,通过日常监管、信息通报、专项整治、业务培训、宣传提示等多种手段,依法加强管理和引导,加强对播出的节目内容和质量监管,对不履行开办主体责任、传播违规内容的机构,要依法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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