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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社会救助政策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低保对象综合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9/17 4:50:23 浏览:457

来源时间为:2019-12-05

鄂尔多斯市低保对象综合认定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认定的科学性、准确性,推进我市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按照《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5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低保对象认定综合指标体系和规范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15〕32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健全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指标体系,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方法,做到核查办法科学、对象认定准确、管理运行高效,逐步变分档救助为补差救助,实行按户施保、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建立健全以旗区为单位,统一口径计算、统一标准核算、一把尺子衡量的低保认定综合指标体系,确保低保制度健康可持续运行。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各苏木乡镇(街道)在低保对象综合认定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基层救助经办机构,建立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协同做好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

2.坚持依法行政。充分运用统计、人社、卫计、残联、农牧业等部门法定数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3.坚持因地制宜。立足本旗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基层社会救助经办力量情况和实际保障条件,科学确定核查内容、方法和程序,充分发挥自主性和创造性,防止出现生搬硬套和“一刀切”的现象。

4.坚持量化测算。根据困难家庭实际,充分运用各级各有关部门综合评定办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涉农“一卡通”数据平台,量化测算核查结果,用数据体现家庭经济状况差异,做到简便可行、易于操作。

二、核查范围和内容

(一)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提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所取得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最低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之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其它可支配收入。

1.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及第二职业、其它兼职和临时劳动得到的工资性收入。核算方法:对有工作单位的人员按现行工资标准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和工资表,并经单位盖章确认;对有劳动合同的,可参照劳动合同或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认定;能提供收入证明的外出务工人员按照收入证明核算收入,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外出务工人员,通过劳动力系数测算其收入。

2.经营性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即全部生产经营收入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税金后所得的收入。核算方法:

(1)种植收入按拥有耕地面积和扩展耕地面积、种植作物种类、平均产量、价格、种植成本等因素测算,也可按照不同耕地(水浇地、旱地等)平均收入测算,具体测算方法及其中的变量,各旗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养殖收入按平均每头(只)牲畜年收入、养殖数量、养殖成本等因素测算,具体测算方法及其中的变量,各旗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对有营业执照的按照税务部门确定的营业额度计算。

(4)其它经营性收入,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证明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但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其它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有关规定计算。

3.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土地、草场征用补偿、流转收入,财产转让、租赁收入,知识产权收入,保险、彩票收益等。

核算方法: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等可以按照金融机构出具的信息比对证明结果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土地、草牧场征用补偿、流转收入参照征用证明资料、流转合同核算;财产转让收入参照转让协议,无转让协议的,参照当地当时同类资产的实际价格计算;财产租赁收入,参照双方签订合法有效合同认定,没有合同的参照当地当时相关财产租赁价格计算;知识产权收入查看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转让和使用合同;保险收益依据保险合同计算;大额彩票收益根据彩票发行管理中心数据计入收入。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之间的收入转移。主要包括粮食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禁牧补贴、林地草牧场补贴、生态移民补贴、水源地补贴、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和其它生产资料补贴等通过“一卡通”发放的各类惠民补贴,离退休金、中央和自治区基础养老金以外的部分、商业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保险索赔、赡(抚、扶)养收入、接受遗产收入、遗属补助金、接受捐赠收入,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房屋拆迁补偿等。核算方法:粮食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禁牧补贴、林地草牧场补贴、生态移民补贴、水源地补贴、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和其它生产资料补贴等通过“一卡通”发放的各类惠民补贴,以“一卡通”银行流水计入收入;其它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包括离退休金、商业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保险索赔、遗属补助金、赡(抚、扶)养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收入、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房屋拆迁补偿等经认定应计入收入部分,有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赡(抚、扶)养关系中无赡(抚、扶)养协议或裁决的,赡(抚、扶)养费根据赡(抚、扶)养义务人工作性质及收入确定,具体标准由各旗区制定。为确定认定对象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员是否具有赡(抚、扶)养能力,民政部门可一并核对认定对象的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多子女老人的赡养费按全部子女提供赡养费总和计算。

有下列情况的,可不计算赡(抚、扶)养费:赡(抚、扶)养义务人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患有重特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赡(抚、扶)养义务人目前享受低保的;赡(抚、扶)养义务人是现役军人;赡(抚、扶)养义务人连续三年(含)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赡(抚、扶)养义务人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或劳动教养的。

(二)家庭财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即房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摩托车和农用三轮车)、船舶、大型农机具等。核算方法:现金、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账户金额认定;股票类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净值认定;住房按照产权证登记人认定;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等按照登记人认定;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财产,按现值认定。

(三)劳动力系数。个人劳动力系数,各旗区可根据本旗区实际,依据年龄、残疾程度、重特大疾病、慢性病等综合因素确定(本科及以下教育阶段的学生不计算收入)。下列家庭成员的收入通过劳动力系数测算。

1.不能提供工资性收入证明材料的城乡务工人员务工收入核算。个人年收入,各旗区根据个人劳动力系数及本旗区或务工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其它可靠收入的相关依据确定。

2.不具有完全劳动能力的农牧民收入核算。个人年收入,各旗区要综合个人劳动力系数及上年度本旗区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

3.具有完全或不完全劳动能力但拒不参加劳动获取收入申请人的收入核算。城镇户口依据上述第一种情况测算收入,农村牧区户口按照上述第二种情况测算收入,堵住城乡低保“养懒人”的漏洞。

4.特殊困难家庭总收入的核算。家庭中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或患癌症等重病成员,完全需要其他家庭成员照顾的,要相应核减家庭中另外一个劳动力的收入。核减办法由各旗区民政部门根据本旗区情况确定。

5.各旗区规定的其它需要通过劳动力系数认定收入的情况。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任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群众关注度高,各旗区要落实政府领导责任,抓好部门协调合作。各级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核查协作,立足辖区实际,抓住难点和重点问题,研究制定具体的核查办法和评估标准。

(二)认真调查核实。各苏木乡镇(街道)要对低保申请家庭进行100入户调查核实,逐项填写调查项目,做到不漏填、不虚报、不瞒报,经办人员要对核查结果签字确认。

(三)加强档案管理。各旗区要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民发〔2014〕264号)要求,加强档案管理,按户整理和保存低保档案,做到印证真实齐全,完整体现申请、审核、审批、年度复核、保障标准变动等各工作环节和责任落实情况。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旗区要加强监督管理,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加大对政策落实的监管力度。要建立失信信息披露和诚信登记制度,强化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

(五)广泛开展宣传。各旗区要结合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广泛宣传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相关规定,使广大群众清楚自己依法享受社会救助的权利,以及诚信申报家庭经济状况、授权核对相关信息的义务。要把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结果和救助金额等情况作为基层公示的重要内容,在嘎查村(居)委会长期公示,便于群众监督。

各旗区应于2016年4月底前出台本旗区低保对象综合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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