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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法规公文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动政银合作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0/7/18 6:30:05 浏览:2291

来源时间为:2020-04-22

各盟市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自治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2018年11月20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与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了“政银合作”协议,全面推开了政务服务与金融服务相融合的战略协作模式。2020年1月1日,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明确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企业开设银行账户、授信、贷款等方面给予全面支持,进一步降低企业综合性融资成本,压缩涉企金融业务办理环节和时限,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经过一年多的积极推进,“政银合作”已逐步形成了申请人通过签约银行业金融机构代办企业注册、申请企业账户、办理贷款业务的政银联动模式,为广大企业提供了“零见面”“家门口”式的便利服务。

为深入落实《条例》要求,促进“政银合作”向规范化、信息化、便利化方向发展,现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银合作意识,不断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政银合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总体要求的具体举措,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实现企业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的重要途径。各级市场监管和金融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政银合作”工作的重要性,从提高企业在登记注册、银行开户、经营贷款便利度的角度出发,切实强化为民服务意识,以“政银合作”为契机,加大各地区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加入“政银合作”行列。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响应“政银合作”工作要求,主动承担社会属性和企业责任,配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推动相关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意识,为企业搭建“一站式”企业注册代办平台,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

二、规范政银合作模式,确保各项举措取得实效

(一)严格执行企业注册授权代办制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申请的原则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企业注册代办业务有关权利义务,指导代办网点悬挂统一的代办网点标识(见附件1)。签约银行应在政银合作协议签订后,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各代办机构应根据企业意愿办理相关业务,不得私设条件、强制捆绑、错误引导申请人办理带有盈利性的存款、理财、贷款等业务项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签约金融机构情况汇总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并开通专用业务账号,定期更新业务用户。

(二)增强业务规范性和透明度。市场监管部门要公开业务办理标准、流程、时限,在业务受理大厅公布授权代办网点信息,利用“政银合作”代办网点合理分流业务。开设“政银合作”绿色通道,安排专职人员审核网上业务,压缩办理时限,并做好代办业务培训与解答。代办网点要向申请人公开办理程序、申请材料、代办时限、联系方式等基本要求和信息,为申请人提供互联网电脑、移动终端、复印打印设备等硬件设施,选派业务熟练、服务规范、有责任心的人员全程引导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业务。

(三)进一步规范涉企业务收费。严格执行涉企收费相关规定,严禁在企业注册及代办过程中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企业注册窗口及代办网点应免费提供文书打印、身份证件复印服务。不得指派第三方收费服务机构有偿办理企业注册代办业务。办理相关金融业务涉及收费时,需向企业说明,并进行价格公示,不得违规向企业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将应由银行承担的费用转嫁给企业。

(四)营造公平竞争的“政银合作”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鼓励所有符合条件的金融服务机构参与“政银合作”,不得私设限定条件、不合理条件、歧视条款等限制服务机构参与。尊重企业自主权利,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开展代办服务,不得指定代办银行和网点。各签约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滥用行业支配地位恶意竞争,不搞捆绑代办、搭车业务额外增加企业负担和义务。

(五)强化政策引领和检查督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政策主导作用,积极出台鼓励性政策,支持“政银合作”顺利推进。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完善工作制度,督促“政银合作”参与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签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制定服务标准和规范,增强示范效应,鼓励各地打造“星级代办服务点”,促进代办网点标准、规范运行。

三、创新政银合作手段,切实解决企业难点

(一)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行“一门”“一次”“一窗”式“政银合作”业务模式,申请企业注册与开设账户等业务联办的,只需向一个窗口提交一次材料即可办理。积极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金融服务领域的广泛应用,选择试点地区和银行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试行以电子营业执照代替纸质营业执照提交。

(二)提升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进政务服务“只跑一次”和“零见面”审批模式,大力推行企业注册“全程电子化”代办模式,提高“电子化”“网上办”的使用率。不断拓展线上、线下多种业务模式,充分利用“全程电子化”手段实现线上申请企业登记注册,鼓励有条件的代办网点线下利用自助申请、自助打照等设备开展自助业务。

(三)增强业务联动。将企业注册与金融业务相结合,不断强化业务联动,在企业开户、实缴出资、企业注销等业务中实现企业身份核查、实缴信息核实、企业债权清算等环节的深入联动,确保业务时效性和准确性,减少办理流程,压缩不必要的办理环节,准确把控风险。

四、提升政银合作效能,提高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

(一)聚焦企业“痛点”提升服务能力。各签约银行要聚焦民营、中小微企业发展经营中资金短缺的实际问题,从金融信贷领域加大对企业经营的扶持力度,增加创业贷款、信用贷款的投放,减少贷款发放时间、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符合信贷政策的企业要主动跟踪、主动服务,助力民营和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大力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引导。以多种形式不断加大“政银合作”政策宣传力度,大力推广“政银合作”模式,引导广大企业通过银行代办网点便捷取得营业执照和快速获得信贷。

(三)加强统计汇总和跟踪绩效。坚持月统计报告制度,各盟市市场监管部门、自治区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于每月5日前,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送业务开展情况,认真填写《“政银合作”业务汇总统计表》(见附件2)。每半年由盟市组织对“政银合作”相关情况进行集中汇总上报,并对签约银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对于长期未开展相关业务或不具备条件开展业务的网点进行跟踪督促。各签约银行要加强对代办网点“政银合作”工作的绩效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五、加强信息共享,实现政银监管联动

(一)打破信息壁垒,实现政银数据共享。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银合作”信息共享方案》(见附件3),以“自治区企业法人信息库”为依托,利用“电子营业执照”数据传输方式,打破市场监管部门与签约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信息壁垒,使市场监管部门能够准确把握企业在金融领域相关活动,签约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加实时、便捷、准确地获取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为后续监管提供依据。

(二)建立共享机制,综合利用共享信息。建立信息对账、结果互认机制,做好共享数据的维护更新,确保政银共享信息的实时性、准确性。推动政银合作共享信息在市场监管和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大力开展信用监管、联合惩戒。

“政银合作”是我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各级市场监管、人民银行和“政银合作”签约银行要深入落实《条例》要求,以突出问题为导向,聚焦企业难点、痛点、堵点,深入开展“政银合作”相关工作,为我区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政银合作”代办网点标识规范

2.“政银合作”业务汇总统计表

3.内蒙古自治区“政银合作”信息共享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中国人民银行

市场监督管理局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2020年4月22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

“政银合作”代办网点标识规范

全区“政银合作”企业注册代办网点,应统一悬挂明显标识,具体要求如下:

一、制作标准

1.“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XXXXX分行”字样:字体为大标宋体,黑色,不加粗,字号为2.5cm×2.9cm,位置居左上角,距离上侧、左侧边缘均为3cm。

2.“指定企业注册便民服务点”字样:字体为华文行楷,红色,不加粗,字号为4.6cm×5.5cm,位置居中。

3.“XXXXX分行”字样:字体为大标宋体,黑色,不加粗,字号为2.5cm×2.9cm,位置居右下角,距离下侧、右侧边缘均为3CM。

4.按民族地区文字使用相关规定增加蒙文字样,要求翻译准确,使用规范。

5.标识牌大小:宽60cm高40cm。

二、制作方法

镀锌平面铁,底面白色烤漆,画面UV。

三、制作示例

例1:例2:

各网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例1或例2样式制作悬挂。代办点名称可根据字数多少,本着整体协调、美观大方的原则自行调整行数及字体、LOGO大小。代办点LOGO使用方法遵从银行相关规定。

附件2

“政银合作”业务汇总统计表

报送单位:年月日

单位名称

代办网点数

代办执照数

金融服务

本月新增

累积数

本月新增

累积数

合计

注:1.金融服务政策内容较多的可另附页说明。

2.报送邮箱:.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政银合作”信息共享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

目录

第1章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是国务院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加强资源共享,推动“政银合作”是全面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迫切要求。

围绕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银合作”发展策略,借助银行等金融单位服务网点多、涉企用户多、信息化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等优势,通过在银行端实现企业设立申办,打照,可以有力的拓展企业登记、打照等核心市场监管业务的办理渠道,提高业务办理的高效性和便利性。

电子营业执照作为商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涉企业务全程电子化办理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电子营业执照是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并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有效证件。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证明市场主体已获得相关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具有全国通行互认的特点,目前已形成了最具权威性的、全国统一的企业身份认证机制。

电子营业执照具备市场主体身份认证、信息展示、电子营业执照文件留存、电子签名等功能,且不依附于特定的存储介质,可以通过手机领取下载并使用,支持全国范围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互认互用。

近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发【2015】401号、银发【2017】3号、银办发【2020】19号等文件,要求:支持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办理银行账户业务,银行根据机读信息办理账户业务,并留存电子营业执照影印件;支持运用电子营业执照准确识别客户身份,通过电子渠道为单位办理开户、变更等账户业务。

同时,通过将银行等金融服务与企业生命周期内涉及的政务服务相融合,快速提升银行获客能力,提高企业开户、融资等方面的服务水平,搭建企业全生命周期政务、金融服务平台。

第2章总体规划

为进一步推动政银合作工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计划向已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共享数据内容为各类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各商业银行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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