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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16 9:39:23 浏览:402

来源时间为:201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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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8-06-27

索引号

00020140T/2018-00482

发文字号

公开日期

2018-07-31

发文机关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废止日期

概述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的通知

有效性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31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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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发改粮流字〔2018〕368号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关于转发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粮食行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旗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关于转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行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严格按照文件精神执行。

一、加大资金监管力度,确保资金安全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使用项目资金时一定要严格遵守财金纪律,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经得起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违纪的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优质粮食工程”财政补助资金可以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贴息及政府采购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源加大投入。同时各旗县在制定方案、安排项目、分配资金、出台政策时,对包括中央和自治区粮食企业在内的各类粮食经营主体要一视同仁,充分调动各类粮食经营主体的积极性。

(三)“优质粮食工程”已作为地方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政府的重要工作。各旗县要高度重视,对各个项目实行即时跟进,并按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与困难,提高项目建设的整体水平。要完善资金的管理方式,明确资金分配、拨付时限和使用。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有效。

二、全面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一)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直接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在实施过程的各个环节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具体专项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对提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专项资金使用负责。旗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查认定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项目建设工作全程公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以本部门网站为主,其他媒体渠道为辅,及时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具体项目、分配结果以及绩效评价等信息,并长期保持公开状态,做到项目信息公开。

(三)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粮食局2017年印发《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要求,各旗县区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发展需求,重点筛选符合要求的物流项目、应急体系建设、成品粮库项目和“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等建设项目于每年9月20日前报呼市发改委,我委将根据情况,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建立各类项目储备库,实现分门别类、适时更新、动态管理,以便为下一步项目申报、争取资金做好储备工作。

(四)各旗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督促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企业自筹资金及时跟上,但要防范金融

和债务风险。要坚决杜绝因拖欠资金造成的停工、延期等现象的发生。

(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情况绩效评价的通知》要求,为更好地发挥中央的财政补助资金效益,进一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的实施,要对“优质粮食工程”三个子项的实施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和评价。旗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系统全面做好项目绩效评价的日常工作,于每年4月初前将上年度至本年3月31日实施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上报呼市发改委。

2018年6月27日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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