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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3/7 19:13:54 浏览:1256

来源时间为:2019-02-22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顺利推动我区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2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48号)有关精神,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规范基金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安全高效和长期投资的原则,通过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管理运营方式,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维护全区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确保职业年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二.组织机构

一)加强基金管理的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强化基金的监督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基金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管委会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等有关部门人员,以及基金规模较大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地区代表组成,共13人,主任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要领导担任。管委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担管委会日常工作。管委会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管委会自行调整。

二)组建自治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

自治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成员7人,其中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3人、自治区财政厅2人、基金规模较大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地区代表2人。评委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评委会组成人员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管委会、评委会组成人员遇工作变动、职务调整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整。

三.管理职责

一)管委会负责组建评委会,规划基金管理,监督指导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选择,审定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等重大事项;评委会负责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更换受托人。

二)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缴职业年金,并将职业年金直接缴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立的基金归集账户。

三)建立职业年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当工作人员符合个人账户记实规定时,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资金记实申请;向管理其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待遇支付申请或账户转移申请等,并协助发放职业年金待遇或办理账户转移等工作。

四)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代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经办管理职业年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各盟市及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六)各盟市、旗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基金归集、待遇申报、对账结算及上划资金等工作,协助代理人做好账户管理、转移接续及待遇计算等工作。

七)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八)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对全区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各盟市、旗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人、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归集账户开户银行和其他为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业准则、行业规范运作。

四.计划管理与信息披露

一)计划管理

我区基金管理实行多计划、统一收益率的模式。启动当年,根据招标情况将受托人划分为两档,初始资金实行差异化分配,当年新增资金各投资组合平均分配,以后年度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分配比例。各托管人轮流计算统一收益率,各受托人轮流审核统一收益率,代理人复核及确认统一收益率及单位净值。

每个计划设置1个受托人、1个托管人、不少于3个(含3个)投资管理人,启动当年每个计划选定不超过5个投资管理人,以后年度受托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投资管理人数量。同一职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职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受托人兼任同一计划投资管理人时,不得为同一法人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对待各投资管理人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流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代理人与受托人签订的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和受托人与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签订的计划委托管理合同由受托人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合同期限一般为5年,原则上不低于3年,计划发生变更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重新报备。

二)信息披露

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基金管理运营情况,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受托人向代理人报送的受托管理报告,以及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向受托人报送的托管报告、投资管理报告同时抄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五.基金管理

一)基金财产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投资运营收益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等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基金财产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固有资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上述单位、机构及组织固有资产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单位、机构及组织因机构调整、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等进行终止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

二)账户管理

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和个人缴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采用份额计量方式进行账户管理,根据基金单位净值,按月足额记入工作人员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采取实账积累,实账积累的部分按实际投资运营收益记账。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的,其记账部分计息严格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7〕28号)有关规定,工作人员符合个人账户记实规定前,记账部分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单位缴费采取实账积累的,实账积累的部分按照实际投资运营收益记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做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

三)基金归集

基金归集实行全程托管,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办法》(内人社发〔2019〕2号)有关规定,归集到自治区级归集账户统一投资运营,确保基金完整、安全和独立。

四)转移接续

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7〕18号)有关规定。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五)待遇领取

工作人员达到领取职业年金待遇条件时,由所在单位向管理其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待遇支付申请,代理人计算待遇,托管人根据代理人和受托人的指令,向待遇领取人发放待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设立基金支出户。

六.机构管理

一)机构选择

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机构)选择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管委会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委会对管理机构选择工作全程监督,并聘请专家成立顾问小组,提供专业咨询。

管理机构在具有相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中选择,充分考虑其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市场增长率和综合收益率等重要指标,以及对自治区经济发展贡献情况等。评委会通过招标的形式选择、更换受托人;入选的受托人组成评选工作组,制定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评选办法,统一选择、更换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管理机构选择结果报管委会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发布。

首次选择管理机构时,同一受托人只能参加1个职业年金计划,同一托管人最多可参加2个职业年金计划,同一投资管理人最多可参加3个职业年金计划(每个计划中只能管理一个投资组合)。除按计划选择管理机构外,适当增选部分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作为后备管理机构,用于基金规模逐年扩大或业绩等原因增加、更换管理机构。近3年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方面有重大违规行为的,不列为首次选择对象。

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加强行业自律,严禁相互串通以关联交易或利益输送等不正当方式参与竞争,确保基金安全和市场化管理运营起步规范,实现公平竞争。

二)绩效考核

建立管理机构绩效考核、淘汰递补机制。代理人定期对受托人进行绩效考核,监督受托人对本计划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管理机构提取的管理费挂钩,并作为后续资金分配或者是否续约的依据;管理机构由于考核不合格或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行为的,应更换管理机构,从后备管理机构中按序递补,后备管理机构不足时由评委会、受托人按照有关规定选择更换。

三)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包括基础费用和绩效费用。基础费用每日计提,按季支付;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绩效费用按照受托和投资业绩确定,投资收益率低于目标收益率不提取绩效费用;托管人只提取基础费用,承担待遇发放任务的托管人适当提高基础费用。绩效费用根据考核结果按年支付。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风险控制与监督检查

一)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受托人制定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提出大类资产投资比例依法依规开展投资运营。代理人建立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机制,对各计划委托投资基金的运营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问效。受托人建立本计划投资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人应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合同到期时所管理投资组合的基金当期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亏损。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人所管理投资组合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应存放于投资管理人在托管人处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托管人不得对风险准备金账户收取费用。

二)监督检查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对全区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通过监督检查发现管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并有充分理由认为管理机构不适合继续参与基金管理时,可向评委会提出更换受托人建议,向受托人提出更换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建议。

机关事业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归集账户开户银行和其他为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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